根據1917年墨西哥憲法第115條,下加利福尼亞州的自治市在行政上獨立於州政府。[3]它們的法律框架源自州憲法第六章[4]和州政府2001年的自治市制度法。[5]每三年,公民通過相對多數制選舉一名自治市市長(西班牙語:presidente municipal),該市長領導同時選出的自治市議會(ayuntamiento),負責為其選民提供公共服務。[4]自治市議會由數量不等的受託人和議員(regidores y síndicos)組成,他們從自治市政府所在地進行管理。[6]自治市負責公共服務(如供水和污水處理)、街道照明、公共安全、交通以及公園、花園和墓地的維護。[7]它們還可以協助州政府和聯邦政府進行教育、緊急消防和醫療服務、環境保護以及紀念碑和歷史地標的維護。自1984年以來,它們有權徵收財產稅和使用費,儘管從州政府和聯邦政府獲得的資金比從自身收入獲得的更多。[7]自治市可以根據自治市制度法第29條建立稱為delegaciones和subdelegaciones的功能性和地理性分區。[8][5]
^Constitución Política de los Estados Unidos Mexicanos. Article 115,of1917. [2017-09-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9-26) (Spanish). 引文格式1维护:未识别语文类型 (link)
^ 4.04.1Constitución Política del Estado Libre y Sobrerano de Baja California. Title VI,Actof2018-01-19(PDF). [2018-02-25]. (原始内容(PDF)存档于2018-02-26) (西班牙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