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宪法制定的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专门法律。其宗旨为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定。 1992年5月1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务院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根据本法第五章规定,本法对在华外国人的效力与中国公民相同。此外,各地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本法不适用于香港及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 对集会、游行、示威的定义
条件与限制举行游行、集会、示威的条件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原则上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该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但是以下情况例外: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举行游行、集会、示威的限制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则是不被许可的:
除此以外,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除了特别批准外,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内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会、游行、示威。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得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犯罪。 政府的保护义务与控制权力保障措施
控制措施负责人的责任根据第二十五条规定,经主管机关登记在案的负责人应在举行过程中承担以下责任:
对举行计划的控制根据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条规定:
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对举行方式的控制
处理措施出现上述情形且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所规定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参与者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在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破坏公私财物或者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亡的,除依照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予以处罚外,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根据第二十八条规定: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一款)。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二款):
刑事处罚根据第二十九条规定,出现以下行为的参加人员,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申诉和诉讼权利根据第三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给予的拘留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决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立法背景20世纪80年代末,中国出现了物价暴涨、腐败横行、文化管制收紧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引发群众接连举行大规模的游行示威活动[4]。1986年底,为了防范八六学潮蔓延到北京,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匆忙通过《北京市关于游行示威的若干暂行规定》,规定游行、示威须提前申请并按照获得批准的内容进行。1989年,北京高校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以及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冲破北京市政府的限制进行游行示威[5]。因此,在六四清场后的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将对集会、游行、示威的限制扩展至全国。 争议国际人权服务社认为《集会游行示威法》多项规定违背中国自身宪法,78名学者、律师和媒体人于2014年向中国人大提交《集会游行示威法》违宪审查等建议书[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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