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是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宪法大纲,全文17條,1931年11月7日中華蘇維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1934年1月中華蘇維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改通过,共十七条。[1]该宪法大纲存在的缺陷有内容不够完备,体例不够健全,照搬苏联宪法模式。[2] 内容《宪法大纲》提出保证工农民主专政,禁止反革命宣传和活动及剥削者的政治自由,以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的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进行苏维埃的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力与觉悟程度,团结广大贫农群众在他的周围,同中农巩固的联合,以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为目的。在政治权益上主张,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及反革命分子,没有选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承认婚姻自由,实行各种保护妇女的措施。选举上,给予无产阶级以特别的权利,增加无产阶级代表的比例名额。经济上,保障工农利益,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更使劳动群众脱离资本主义的剥削,走向社会主义制度;主张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雇农、贫农、中农,并以实现土地国有。政策上,取消一切反革命统治时代的苛捐杂税,征收统一的累进税,严厉禁止一切中外资本主义者破坏阴谋,采取有利于工农群众、并为工农群众了解的走向社会主义去的经济政策。民族权益上,提出中华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蒙古、回、藏、苗、黎、高丽人等,凡是居住在中国的地域的,他们有完全自决权: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中国苏维埃政权在现在要努力帮助这些弱小民族脱离帝国主义、国民党军阀、王公、喇嘛、土司的压迫统治,而得到完全自主。苏维埃政权更要在这些民族中发展他们自己的民族文化和民族言语。在外交上,不承认帝国主义在华的政治上、经济上的一切特权,宣布一切与反革命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无效,否认反革命政府的一切外债。 基本任务《宪法大纲》代表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中国所要实现的基本任务,主要有:
参见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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