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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制定憲法的嘗試自20世紀初清朝末年的立憲運動開始,此前中国虽然有官修笼统性国家律法法典的传统(如大明律),但从未有过规范国家权力和基本制度的宪制性法律。而当今所称的「中国宪法」多指目前施行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制定、2018年最后修正)。
本表列出由國家或地方起草或施行過的宪法、憲法修正案、或其他宪制性文件。
大清帝國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
國家憲法
辛亥革命
辛亥革命武昌革命黨人於1911年10月10日晚間起義,次日佔領武昌全城,建立軍政府鄂軍都督府,號召各界「執鞭來歸」、「共圖光復」。[1][2]此後各省新軍、會黨、議員、官僚、學界、商界紛紛響應,兩個月之內十四省獨立。
聯省自治運動
1920年,在北京出现两个联合组织,各省区自治联合会和自治运动同志会。天津成立五省一区自治运动的联合办事处。上海成立旅沪各省区自治联合会。1921年湖南省首先推出《湖南省宪法草案》,之后浙江、云南、四川、广东都制定出了省宪,湖北、广西、福建、陕西、山西、贵州、江西、江苏等省也都积极酝酿制宪自治。章炳麟把这场联邦主义运动称为「聯省自治」。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政权宪法
人权保障条例
其他各政權憲法
中華民國台灣時期
名稱(別稱) |
憲法制定與修正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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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現行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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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
- 1948年(民國37年)5月10日起施行,1949年(民國38年)12月7日政府遷臺後於有效統治區繼續施行
- 1954年(民國43年)3月11日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會議決議繼續有效
- 1960年(民國49年)3月11日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修正案,同日總統蔣中正公布施行
- 1966年(民國55年)2月7日第一屆國民大會臨時會通過修正案,同年2月12日總統蔣中正公布施行
- 1966年(民國55年)3月19日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修正案,同年3月22日總統蔣中正公布施行
- 1972年(民國61年)3月17日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修正案,同年3月23日總統蔣中正公布施行
- 1991年(民國80年)4月22日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通過廢止,同年5月1日總統李登輝公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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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研討委員會憲法草案 |
- 第一屆國民大會憲政研討委員會起草
- 1966年(民國55年)2月5日第一屆國民大會臨時會決議不修改憲法,草案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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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現行憲法增修條文) |
- 1991年(民國80年)4月22日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起草並通過修正案,同年5月1日總統李登輝公布施行(第一次增修)
- 1992年(民國81年)5月27日第二屆國民大會臨時會通過修正案,同年5月28日總統李登輝公布施行(第二次增修)
- 1994年(民國83年)7月28日第二屆國民大會第四次臨時會通過修正案,同年8月1日總統李登輝公布施行(第三次增修)
- 1997年(民國86年)7月18日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修正案,同年7月21日總統李登輝公布施行(第四次增修)
- 1999年(民國88年)9月3日第三屆國民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修正案,同年9月15日總統李登輝公布施行,次年3月24日司法院大法官判決失效(第五次增修)
- 2000年(民國89年)4月24日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修正案,同年4月25日總統李登輝公布施行(第六次增修)
- 2004年(民國93年)8月24日立法院提出修正案,2005年(民國94年)6月7日國民大會通過修正案,同年6月10日總統陳水扁公布施行(第七次增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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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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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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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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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家机构 |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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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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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务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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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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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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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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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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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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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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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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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宪法比较
比较宪法学界有观点认为[14][15],1924年孙中山先生在《建国大纲》中提出了解决中国政治体制的构想,即五权宪法,即指政权包括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治权包括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权五权[16]。这是孙中山先生在总结世界各国政体,尤其是在总结了美国的三权分立宪法后的结论。监察亦称弹劾权,来源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希斯洛的《自由》一书,在该书中,他曾提出四权分立模式,即在三权之上又加上了弹劾权。监察与考试分别对应中国古代的御史和科举。
资本主义学者认为[17][18],相比于资本主义的中华民国宪法,社会主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存在如下问题
- 国家主权归属不明确。中华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主权属于全体国民,并规定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虽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并无定义人民之内涵外延,使得人民概念之外延可被随意更改[19]。(对此,中国共产党的解释是,人民是指以工农联盟为核心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爱国者。敌视工农阶级,违反阶级意志的群体不属于人民。[原創研究?])
- 党法关系混乱。中华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无分男女……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即废除资本主义一党专制。1954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尚顾虑到国家并非一党,故均未明确提出“以中共领导为核心和马列主义为指导思想”。而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完全不顾及形式逻辑,完全把党和国家混为一谈,党即是法[20]。(对此,中国共产党的解释是,阶级矛盾最终不可调和。党在道路上犯下严重政治错误,现在已修正,以人民至上为国家原则。)
- 缺乏资本主义宪政要素。资本主义下的中华民国宪法规定了司法独立,军队国家化,新闻自由等资本主义宪政要素,并具有复杂的资本主义权力制衡(Power Check-and-balance)机制以防止权力滥用[21]。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虽有法院和检察院的作用问题,但那不是司法独立而是分工。正如孙中山先生所言,中国的君权也有分工,即立法、行政、司法。[原創研究?](对此,中国共产党表示,专政力量忠于专政的工农阶级。社会主义宪政尚处于完善中,必须限制敌对阶级分子的新闻自由。社会主义政法机构目标是对敌对阶级专政,不受敌对阶级干涉。况且,中华民国宪法所践行的五权分立的复杂资本主义体制已经在资本利益复杂的台湾被破坏的已经失去制衡效果。[原創研究?])
- 缺乏人权保护机制。中华民国宪法在公民权利方面除了有公民迁徙自由,罢工自由等后者缺失的条款外,还额外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即人权的积极保护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虽然规定公民有“游行、示威”等自由,但却额外以普通法设事前许可制度限制之[22]使之无法发挥宪法效力。对此,中国共产党认为,在不能消除国内敌对资本主义势力威胁之前,不允许敌对分子破坏阶级团结。世界上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都出台法律和设置强力部门来镇压危害资本主义体制的游行。[原創研究?]
- 宪法自身缺乏权威[23]。中华民国宪法来源于政协宪草[24]且执笔者为民主党派人士张君劢,而政协宪草更是经过了中国国民党、民盟、中国青年党、无党派甚至是中国共产党本身等的人士共同协商和反复妥协之后的政协决议案[25],因而具有广泛的党派民意基础。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则完全没有反对党的参与[26],是对胜者的背书,是一党制定的宪法[27]。中国共产党宣称,社会主义宪法具有广泛的工农基础,不需要有敌对势力的基础。宪法是阶级意志的体现,资本主义宪法也是资本主义利益集团的意志体现。[原創研究?]
- 缺乏行宪实施条款[28][29]。中华民国宪法制宪大会在制宪同时为宪法配备了《宪法实施之准备程序》[30],并在宪法内明确了宪法的通过日期(1946.12.25),公布日期(1947.1.1),和施行日期(1947.12.25)以及行宪前之过渡程序步骤。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仅有通过日期(1954.9.20)完全没有规定相应的施行程序和时间表[31][32]。中共官方记述时更将宪法通过,宪法颁布和宪法实施混在一天(1954.9.20),即完全不存在实质性的行宪准备[33]。但国内支持者认为,只有资本利益复杂的地方才有必要指定复杂的程序来拖长实施时间,给资本缓冲制造机会。[原創研究?]中共则认为,中华民国宪法是官僚资产阶级的反动宪法,所保障的是官僚资产阶级的反动利益。因此不能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无产阶级宪法相比较。[34]
参考文献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