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蘇丹關係
中華民國與蘇丹共和國(亦稱北蘇丹)無正式外交關係,目前也沒有在對方首都互設具大使館功能的代表機構。對蘇丹的相關事務由駐沙烏地阿拉伯王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兼轄。[1] 政治外交![]() 1971年10月25日,第26屆聯合國大會就蘇丹民主共和國等23國[註 1]所提出的「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合法權利」議案進行表決。最終以76票贊成、35票反對、17票棄權的結果通過。根據《聯合國憲章》和聯合國大會議事規則,提案通過即成為正式決議,是為《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中華民國、馬爾地夫、阿曼等3國未投票。代表中國正統的中華民國政府,以外交部長周書楷為代表,在表決之前數小時,於大會上主動宣布退出聯合國。日後,中華民國政府將此決議稱為「排我納匪案」。 1993年7月,中華民國政府撥款30萬美元予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採購醫療藥品援助蘇丹南部災民(後獨立為南蘇丹共和國)。[3] 1999年7月29日,簽署《中蘇(蘇丹)國際快捷郵件雙邊協定》。[4] 經濟貿易
2023年的兩國貿易項目如下: 出口至蘇丹的前10大項目為:聚矽氧;機動車輛所用之零件與附件;辦公室用機器;調製膠與其他調製粘著劑;金屬加工機床、金屬或金屬碳化物加工用壓床;小客車與其他主要設計供載客之機動車輛;金屬或瓷金用磨石、研磨料與抛光物達成磨光作用之工具機;電路開關、保護電路或連接電路用之電氣用具、光纖、光纖束、光纤电缆或光纖傳輸纜用之連接器;合成有機著色料、有機熒光增白劑或發光劑;其他硫化橡膠製品,硬質橡膠者除外等。[6] 自蘇丹進口的項目為:油料種子與油質果实;高粱(蜀黍)等。[7] 簽證![]() ![]() 兩國國民皆須申請簽證方可入境對方國家。持中華民國護照的中華民國國民可前往蘇丹駐馬來西亞、泰國大使館申請簽證。蘇丹海关可能拒絕護照上有以色列簽證或入境章戳者入境。經蘇丹轉機,須辦理過境簽證。[8] 持蘇丹護照的蘇丹國民抵台參加由中央政府機關主辦、協辦或贊助之國際會議、運動賽事、商展或其他活動,可以電子簽證入境中華民國,停留最多30天並不得延期。[9][10] 交通航空客運兩國無直航班機,可經由(不計航點遠近,截至2023年6月30日): 注釋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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