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第1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條是中華民國憲法總綱部分的首條内容,全文共23個字,文中闡述了三民主義在憲法中的定義(“民有民治民享”)以及中華民國的國家性質(“基於三民主義...”、“...之民主共和國”)[1]。 原文
歷史沿革歷史上的各版中華民國憲法中對第1條均有所改動,其内容歷經多次變化,具體規定視乎版本而有所不同。 临时政府时期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北洋政府時期天壇憲草/1923年中華民國憲法天壇憲草與1923年版憲法中的第一條内容一致,此版本首次加入了“民主”字樣。
國民政府時期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
五五憲草五五憲草中首次在憲法中加入對國家政體的完整定義,並明文規定了“三民主義”作為國家基本的地位[2],而此前各版憲法第一條對此均不曾涉及。
政協憲草現行條文爭議關於“三民主義”一詞的解讀由於中華民國憲法第一條中關於三民主義的描述為“民有、民治、民享”,與早先孫文所提出並普遍傳播的「民族民權民生」口號有所不同,民主進步黨人士曾質疑孫中山不曾提出過“民有、民治、民享”的口號,認爲其與美國前總統林肯在蓋茲堡演說中的話句所混淆,但孫文於民國十年在梧州對中國國民黨黨員演講已說明「吾黨之三民主義,即民族、民權、民生三種。此三主義之內容,亦可謂之民有、民治、民享,與自由、平等、博愛無異,故所向有功。以名言之,可稱民有、民治、民享。」[3][4]。 此外,一些觀點對在憲法明文提及“三民主義”一詞的舉措表示不滿,如《求真杂志》曾表示把三民主義加入憲法的行爲是在把“一党信奉的主义加在国家头上,是全世界所有民主宪法中所绝无仅有的现象”[5];另一部分觀點則認為由於三民主義是中華民國國父所創立的思想,而且民國卅五年各黨派及無黨派人士召開政治協商會議,通過《和平建國綱領》,其中第一條明定「遵奉三民主義為建國之最高指導原則」,因而憲法中的“三民主義”不具有黨派性,而有客觀性,[6]。 參見參考文獻
外部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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