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发,是一个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香港、澳门、台湾)依法注册或登记的非跨地区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的荣誉称号。 该奖项是中国工人阶级最高奖项之一[1]。 获奖资格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的《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香港、澳门、台湾)依法注册或登记的非跨地区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原则上,候选单位应从全国工人先锋号称号获得者中产生[2]。此外,对获得省级革命烈士称号的个人所在集体,或省(部)级党委作出学习、表彰决定的集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申报,也可授予或追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或全国工人先锋号称号。[3] 不得授予该奖项的情形该奖项不授予涉及下列情形的集体[3]:
需要撤销该奖项的情形在下列情形中,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核批准,可以收回奖状[3]:
评选流程候选对象须经上级工会审核同意,中华全国总工会评审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总工会书记处审批等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方能得到该荣誉称号。此外,对部分候选人或推荐对象,有其它的前置审查程序[3]:
颁发时间通常,除召开全国劳模表彰大会的年份之外,该奖项在每年国际劳动节前后颁发。但是,对在国际国内有重大影响的事件中,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中,抢险救灾等危急情况下以及在全国总工会书记处批准的全国示范性劳动竞赛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也有零星颁发,这一情况被称为“即时授予”[4][5]。 与全国“工人先锋号”称号的区别与全国“工人先锋号”称号不同,本奖状仅可以颁发给非跨地区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本身。通常而言,一个机构或其下属班组获得全国“工人先锋号”是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的必要条件,因原则上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的候选单位应从全国“工人先锋号”称号获得者中选取[2]。 参见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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