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旗领主八旗领主[1]:54指八旗制度下,领有数个佐领、拥有不同数量部众[2]:91的清朝宗室王公(入八分公)[1]:59[3]。 八旗建立之初即存在的八旗领主非完全意义上的“領主”。清廷入关后,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清廷不断削弱领主的权力[2]:91。到道光朝时,通过解除下五旗旗分佐领下人的属人身份等措施,将领主体系仅限于包衣组织内[1]:59。 后金时期后金时期,努尔哈赤创立八旗,牛录(满语:ᠨᡳᡵᡠ,穆麟德轉寫:niru,后翻译为佐领)为其基本单位。当时,将兼并、归附的外来部众编立牛录,以明确其领属关系[3]。努尔哈赤的儿子、侄子等家族成员依个人身份,按宗法制度、嫡庶差别等领有不同数量的牛录。八旗绝大部分牛录由努尔哈赤家族成员领有[2]:91。凡领有一定数量牛录的努尔哈赤家族成员,即是八旗领主[3]。除宗室身份外,他们通常拥有不同等级的爵位,是为入八分公[1]:59。同时,八旗内异姓分封爵位的勋旧功臣,虽是领有少量的部属“专主”身份,却仍然隶属于八旗领主[3]。 《滿文老檔》天聪六年三月十三日条的记载,将八旗贝勒分为主旗贝勒(滿文轉寫:gūsa ejelehe beise)、不主旗议政贝勒(滿文轉寫:gūsa ejeleheku bime doro be aliha beise)。主旗贝勒即旗主,不主旗议政贝勒即“在旗内领有牛录、参与议政而不专主一旗的贝勒”[4]:155。 当代学者杜家骥认为,八旗领主与一般所指的領主不同。他指:第一,八旗旗主、领主与属人虽有领属关系,但各旗由清廷统辖和控制,中央政府掌握牛录的予夺、分配,八旗官兵和人役的调动;第二,旗主、领主拥有爵位、部众,但没有領地。清廷入关后,更限制居于京城。他将之称为“中央集权控制下的带有领主特征的分封制”[2]:91。 入关后清廷入关后,历代清帝不断削弱领主对旗分佐领的统治[2]:91[1]:59。顺治朝起,皇帝直接掌握上三旗,为三旗旗主。顺治帝青年早逝,遗留的皇子皆十分年幼。康熙朝时,由康熙帝分封兄弟、儿子(皇子)佐领。分封时,即从上三旗中分予佐领带入下五旗,同时也进占下五旗王公的佐领。分封佐领数目,即所领旗人的多少,以爵位高低为原则。康熙初年至雍正年间,亲王、郡王依规制,给满洲佐领、蒙古佐领、汉军佐领各三;贝勒、贝子,给满洲佐领三、蒙古佐领一、汉军佐领二;入八分公,给满洲佐领一、蒙古佐领一[2]:92。 雍正朝,雍正帝采用多项措施对八旗制度进行改革。雍正元年(1723年)四月,雍正帝下令“上旗佐领不再给予诸王”[1]:57。故此后没有因分封皇子佐领,而将上三旗佐领带入下五旗的记载。当代学者杜家骥推测,“应该是全部进占下五旗王公的佐领了”[2]:92。有研究者指出,清廷两次分配允祜佐领为例,均是以正蓝旗内部无领主管辖的佐领进行分派,并未完全强占旗内其他入八分王公的旗分佐领。经过雍正帝“循序渐进”的改革,八旗从“领主制社会向官僚制社会过渡[1]:59”。 道光朝,清廷通过限制恩封及军功诸王属下佐领数目,以及解除下五旗旗分佐领下人(正身旗人)的属人身份等措施,将领主体系仅限于包衣组织内[1]:59。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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