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行政公署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的地方行政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1]。 历史1950年1月3日,喀什军事管制委员会成立,为南疆军事管制时期的最高权力机构。1950年1月,喀什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原新疆省第三行政督察专员公署。1950年9月1日,新疆省第三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改称新疆省喀什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1],为新疆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阿不都克日木·买合苏木任专员,冯达任军事代表兼副专员。1950年,各县人民政府相继成立。 1951年7月4日,赛都拉·赛甫拉也夫任专员。1954年8月21日,新疆省政府批准设立南疆行政公署,喀什专署属之。1955年11月21日,经国务院同意,喀什专署撤销,辖区改由南疆行署直接领导[2]。1956年7月1日,南疆行署和莎车专署撤销,恢复成立喀什专署,辖区包括原南疆行署直辖县市和原莎车专署下辖县份[3]。 辖区1950年9月改名时,喀什专署驻疏附县城(今喀什市区),下辖疏勒、疏附、英吉沙、岳普湖、伽师、巴楚、蒲犁、阿图什、乌恰9个县[1]。1952年5月23日[a],在疏附县城4个区及城郊13个乡和疏勒县一区部分地区析出,成立喀什专区下辖的喀什市。1953年7月31日,喀什市成为新疆省直辖市,由喀什专区领导监督。1954年7月14日,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区[b]成立,阿图什、乌恰两县改隶属于克孜勒苏。1954年8月21日,喀什市改归新成立的南疆行署领导监督。1954年9月,疏附、疏勒、英吉沙、蒲犁4县的31个乡被划入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区新设立的阿克陶县。1954年9月17日,蒲犁县撤销,成立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 1955年11月21日,经国务院同意,喀什专署撤销,辖区改由南疆行署直接领导[2]。1956年7月1日,喀什专署恢复时,辖区包括原直属南疆行署的疏勒、疏附、英吉沙、岳普湖、伽师、巴楚和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原属莎车专区的莎车、泽普、麦盖提、叶城4县,新疆省直辖市喀什市[c]由喀什专区代管[3]。 1971年1月,喀什专区改为喀什地区,喀什市隶属喀什地区至今。 工作机构截止2025年1月,喀什行署有如下机构部门:[4] 办公室 组成部门地区发改委、地区教育局、地区科技局、地区工信局、地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地区公安局、地区民政局、地区司法局、地区财政局、地区人社局、地区自然资源局、地区生态环境局、地区住建局、地区交通运输局、地区水利局、地区农业农村局、地区商务局、地区文广旅游局、地区卫健委、地区退役局、地区应急管理局、行署外事办和地区审计局。 直属特设机构地区国资委。 直属机构地区招商局、地区市场监管局、地区体育局、地区统计局、地区医疗保障局、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地区信访局、地区林草局、地区大数据局、地区粮储局、地区畜牧兽医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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