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指定法官國安法指定法官(英語:Designated National Security Law Judges)是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命的現任裁判官或法官,負責處理香港和香港以外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1]。未經行政長官指定的法官不得審理這些案件或進行相關司法程序。 沿革2020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票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並將其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公佈實施。該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任何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應由「指定法官」審理[1]。 根據香港國安法,行政長官應該指定部份現任裁判官及各級法官處理中國國安罪行案件。在授予指定前,行政長官可以選擇諮詢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及國家安全委員會。指定法官的任期為一年。 此外,香港國安法規定行政長官不得委任曾經發表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言行的裁判官或法官成為指定法官。如果在任指定法官有任何被認為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的言論或行為,行政長官則可以撤銷該法官的任命。 名單香港特區政府以指定法官的資料涉及個人私隱和屬機密資料為由,拒絕向公眾披露指定法官的完整名單[2]。但是,當個別國安案件在法庭上公開進行各種法律程序時,傳媒及公眾就能知道誰是指定法官。不過,公眾仍然無法得知未曾公開處理任何國安案件的個別指定法官。同樣地,公眾亦不會知道任何指定法官的實際任期(即獲特首任命及指定結束的確實日期)。 現任
前任
制裁2023年5月12日,美國國會轄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CECC)發表報告,批評港區國安法猶如一套現有司法制度之外的「平行制度」,削弱司法程序上的權利,亦提及國安法下的指定法官制度,批評指定法官處理國安案件等同有份削弱本港自由及民主,並點名29名曾處理國安相關案件的各級法院法官,促請美國政府考慮制裁,當中包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三名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6]以及前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美國當局曾於2017年及2019年制裁委內瑞拉及伊朗法官,指他們容許行政當局運用緊急法令,以及導致冤獄出現。CECC報告提及多宗國安法案件,包括唐英傑案、馬俊文案、呂世瑜案、黎智英案及立場新聞案等,質疑國安法不受制約,令削弱司法制度,不尊重基本司法權利,例如無罪推定,又指國安法不受制約,並成為政治打壓的工具。CECC促請美國政府續為香港在囚「政治犯」發聲,並運用堅實的政策工具應對中國顛覆普世價值的行為。[2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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