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簡稱專技人員考試,是中華民國考選部主辦的一種專業認證考試,類似中國大陸的評職稱證書制度[1],與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相比是一種更高級證書,其「師」字級身份比技術士的「士」字級身份高階。許多行業要創業或辦廠,有硬性規定必須公司內有相當人數的技師資格者。尤其是醫學、法律、會計、建築四項職業的相關從業,在臺閩地區執業,專技人員考試資歷是必備執照。 因配合《發展觀光條例》修法,專技人員普考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自113年起回歸由交通部觀光署辦理評量,該考試於112年最後一屆國家考試後已走入歷史。 專技人員考試本身由於屬於專業領域,報考時必須在資格上符合相當學歷科系才可報考。[2][3] 應考規定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第 7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但應考人如有各種職業管理法規規定不得充任各該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情事者,不得應考。 第 8 條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院、系、所、科、組、學位學程畢業者,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但各該職業管理法規有特殊規定者從其規定。 高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或普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得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八日修正公布後六年內繼續應考。 第 9 條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相當院、系、所、科、組、學位學程畢業者,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 普通考試以上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或初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得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八日修正公布後六年內繼續應考。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分別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或普通考試相當類科或特種考試相當等級、類科之應考資格。 第 10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或普通考試之應考資格,除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外,並得視考試等級、類科之需要,增列下列各款為應考資格條件: 一、提高學歷條件 。 二、具有與各該類科相關之工作經驗、實習或訓練並有證明文件。 三、經相當等級之語文能力檢定合格。 考試職務類別[4]
兩岸通用性2019年7月,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發佈《台湾地区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技术士)考试及格证书比照认定职称目录》,表列50多项[5][6]台灣技師和技術士考试及格证书可直接在福建省換發大陸地區職稱證書,由初級證書開始,若有學歷和工作經驗的條件滿足配合,再逐漸換發中級和高級職稱[7][8]
根據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9]規定,中國大陸謀職時相對應職稱證書序列,在職銜上慣常根據等級命名。例如计算机與軟體专业類中,初級職稱者前綴「助理」為助理工程師、中級職稱稱為工程師、高級職稱前綴「高級」稱為高級工程師。從事審計類為助理審計員、審計員、高級審計員以此類推。從事教師類為助理講師、講師、副教授等三級,有的職稱上有多「正高級」一級則要高級職稱證外更多條件符合,例如教師類的正教授職稱列為正高級。 参考文献![]()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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