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興經濟消費券振興經濟消費券,通稱消費券,是中華民國政府為了因應2008年全球金融海嘯所帶來的消費緊縮效應,於2009年發放給全國人民的消費專用券,每人為新台幣3600元,面額有200元及500元兩種。包含消費券防偽印刷等行政費用,共舉債858億元。[1](以台灣總人口約2,300萬人,每人3,600元估算)的方式籌措財源編列特別預算。 簡介2008年11月,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建議以發放消費券方案來促進景氣活絡。經立法院立法通過《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以舉債新台幣858億元(以台灣總人口約2,300萬人,每人3,600元估算)的方式籌措財源編列特別預算。為防止偽券流通,消費券由承印鈔券的中央印製廠印製,防偽措施與現金鈔券相似。[2] 2009年1月18日當天(第一階段),於全國各縣市逾14,000個發券所發放,需持國民身分證(未滿20歲者需攜帶戶口名簿)、印章及領券通知單方可領取。[3]當日未領取者於同年(第二階段)2月7日至4月30日間可至通知單上之指定郵局領取,逾期不補發。[4]有效使用期限至同年9月30日為止。而第二階段中的2月7日下午1時30分及2月8日全天,民眾在指定的郵局可領取消費券。[5] 發放標準![]()
使用方式
其他
評論正面看法基於凱因斯經濟學中的乘數效應,在鼓勵全民踴躍購買國產貨與及早消費、多次流通的期許下,學者預估發放消費券可使2009年台灣的GDP增加約0.66~1%,略高於原先預估的0.64%。[6] 負面看法2008年6月,民主進步黨提出用583億元的「退稅濟貧」方案,即透過現金退稅與現金補貼的雙軌方式來刺激消費與照顧弱勢,對於消費券政策,批評政府決策遲緩、缺乏計劃性、消費券的發放易錯擾民,而且不如現金有效。 2009年7月28日,審計部指出,各界有消費券不得找零、轉售,不利乘數效果擴張、諮詢服務人員薪資偏高、消費券回收成本過高、民眾以消費券取代現金,產生替代效果等質疑,發放消費券相關作業匆促,實際成效亦待觀察。[7] 結果消費券的投入對國內生產毛額增加363億元,但中華民國政府舉債858億元。[8][9][10]12月13日,經建會自估消費券對於GDP的貢獻僅約0.28~0.43%,替代率達六至七成,即六成至七成的花費是用以購買本來就打算購入的項目,成果低於預期。[11][12][13] 由於消費券並沒有交給金融業或金融業從業人員發放,增加發放錯誤率,一度有一千萬元的缺口,在保險理賠約480萬元後,時任內政部部長廖了以自行賠付500多萬元才補足差額。[14][15] 注釋
參見外部連結![]()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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