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雲浩林雲浩,SC(英語:Godfrey Lam,1968年—)香港法律界人士。1986年香港中學會考九優及1988年香港高級程度會考四優狀元, 1991年畢業於劍橋大學法律系, 1993年在香港獲得大律師資格,於天博大律師事務所(Temple Chambers)執業。2008年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2013年1月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同年8月獲委任競爭事務審裁處主任法官。[1][2] 學歷及獎項小學
中學
大學
專業資格
工作經驗
司法公職
著名案件大律師時期林雲浩在1994年至2013年私人執業期間,主要處理民事案件[4]。他曾於龔如心遺產爭奪事件擔任陳振聰的代表律師[5],最終敗訴,以及在霍英東家族爭產案中擔任霍震宇的代表律師[6]。2009年他亦於電訊盈科私有化事件中代表證監會反對電訊盈科私有化[7][8]。 法官時期2013年葵青貨櫃碼頭工潮中,長江中心管理公司申請禁制令,禁止工人在長江中心外空地集會。林雲浩以工人並無阻礙出入口和集會獲批不反對通知書為由拒絕申請。[9] 2015年「體雕大狀案」,林雲浩認同律師有權選擇副業[10]。 2016年香港大學副校長任命事件中,林雲浩曾批出禁制令,永久阻止披露香港大學校委會2015年6月至2016年10月期間多個會議的內容[11]。 2017年3月,香港記者協會申請禁制令,禁止政府妨礙網媒採訪201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林雲浩以法例「缺乏傳媒定義的例證」為由拒絕頒令[12]。2017年,兩名單身人士入稟指房委會新修訂的公屋計分制對單身人士不公,林雲浩認為制度「並無剝奪」單身人士申請公屋的權利[13]。 2018年曾裁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04條違憲,侵害言論、集會及示威自由[14]。2018年,林雲浩曾頒下禁令,禁止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地面進行音樂表演[15]。 林雲浩於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運動期間曾處理多宗案件。2019年8月23日林雲浩批出禁制令,禁止任何人故意阻礙或干擾鐵路[16]。 10月4日,岑敖暉及梁國雄向高院申請臨時禁制令阻止政府繞過立法會訂立的《禁蒙面法》在午夜後生效,林雲浩拒絕受理。10月5日,以郭榮鏗為首的24名民主派議員入稟申請暫緩《禁止蒙面規例》,林雲浩聲稱「不能一時半刻斷定」,再次拒絕頒下臨時禁制令[17][18]。其後林雲浩與周家明共同審理《禁止蒙面規例》的司法覆核,11月1日押後裁決,延宕至18日始裁定禁蒙面法及《緊急法》在危害公安情況下訂立規例方面違憲(案件編號:HCAL2945/2019、HCAL2949/2019)[19][20],但卻批准禁蒙面法及緊急法「暫緩執行裁決」7日,使之茍延至12月10日才失效,使期間政府及警方執行法例仍可豁免刑責。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及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批抨這樣會引致法律上出現混亂情況:法庭一方面容許警方繼續拘捕市民,另一方面被捕的市民又可申請人身保護令而獲釋,並可因拘捕向警方提出民事索償[21][22]。 林雲浩亦在審理警方未出示法庭手令便索取事主醫療報告的司法覆核案中,判一名於示威活動中傷眼睛的少女敗訴[23][24][25]。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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