樞密院司法委員會
樞密院司法委員會(英語: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Privy Council)是英國的一個司法機構,是英國的終審法庭之一,亦是英國海外領地、皇家屬地和部份獨立英聯邦國家的終審法庭。雖然英联邦地区的人們常常說要上訴到樞密院,但實則是上訴至「英皇陛下會同樞密院」(His Majesty in Council),再由英皇向司法委員會徵詢「意見」。至於對英聯邦國家而言,上訴案件則直接由司法委員會處理。就汶萊而言,上訴案件則會送到蘇丹,再由司法委員會向蘇丹提供「意見」。在以前,司法委員會只會提交一份意見,但自1960年代開始,委員會內若有其他異議也可以提出。 由於英國的司法制度沒有一個單一的全國性終審法院,所以其法制是異於一些其他國家的。大抵而言,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對某些上訴案件享有終審權,但英國最高法院卻對其餘大部份的上訴案件享有終審權。至於在蘇格蘭,其高等法院對刑事案件擁有終審權,但民事案件方面,英國最高法院對絕大多數的案件有終審權,包括(自2009年以來)蘇格蘭自治的案件終審權。現在由英國最高法院行使的終審權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最高法院依據《2005年憲制改革法令》第三章成立之前分別由上議院司法委員會和樞密院行使(後者轉交最高法院的僅限於因權力下放而衍生的案件)。 英屬香港亦以它為最高的上訴法院,在香港主權移交之後則改為於本地成立的香港終審法院。 本土司法權![]() 樞密院對以下的本土事務享有司法權:
另一方面,政府可(透過英皇)提交任何爭議到委員會,以撰寫報告。雖然這對本土司法權構成限制,但卻無礙於委員會之判例法獨立於英國普通法以外的地位。因此,委員會在英聯邦國家就像一所特別的本土法院,在英聯邦的司法架構中有效地就上訴案件執行其司法權。 樞密院司法委員會與在樞密院的英皇陛下於1833年取代了代表法院,成為英國國教會的終審法院。除有關教義、儀式和典禮的爭執之上訴由教會訴訟保留法庭(Court for Ecclesiastical Causes Reserved)受理外,委員會也會受理來自坎特伯里的大法庭,與約克的大法官法院的上訴。根據《1840年教會紀律法令》和《1876年上訴司法權法令》,所有大主教和主教都有資格成為司法委員會的成員。 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因涉及權力下放的《1998年蘇格蘭法令》、《1998年威爾斯政府法令》與《1998年北愛爾蘭法令》所引起關於地方自治問題的案件。例如有關蘇格蘭議會、蘇格蘭行政院、威爾斯國民議會和北愛爾蘭議會在合法性與職能上的糾紛等等。這類案件可以以下方式送呈委員會:
根據《2005年憲制改革法令》,這類案件在法案落實後轉移到2009年10月1日成立的英國最高法院。 海外司法權![]() 委員會能夠對30個地區(當中包括14個獨立國家)的上訴案件行使司法權:
成員司法委員會的成員包括:
除現任大法官以外,所有委員會成員之法定退休年齡為75歲。 其中,最高法院法官的本職工作包括同時負責最高法院和樞密院的案件審理,所以司法委員會的工作亦主要由他們負責。相反,海外法官要處理其所屬國家的案件,因此不能常常兼顧上告至委員會的案件,而通常海外法官所屬的國家有案件上告至委員會,海外法官才會聽審。 因此,統理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各類涉及司法事務的日常運作及行政工作的經歷司 [1] ,亦由最高法院經歷司兼任。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的駐地就是最高法院大樓(前米德爾塞克斯市政廳)。大樓内的第三法庭專供司法委員會開庭時使用。 海外司法權的衰減最初,所有的英聯邦王國及它們的屬土都有權上訴至樞密院。而這些國家即使獨立或成為共和國以後,都能夠透過與英王訂立條約,保留樞密院對該地所擁有的司法權。然而,久而久之,不少成員國均開始認為樞密院的價值觀往往與成員國不同,更對完整的司法獨立主權構成障礙。
![]() 請參見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
Portal di Ensiklopedia Dun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