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是協助法官在訴訟過程中整理資料、研究法律問題的人員。 各地制度各國法官助理制度略有不同,下文以中華民國與美國為例介紹: 中華民國中華民國現行法官助理制度規定在《法院組織法》中,工作內容是「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1]法官助理屬約聘人員,一年一聘。[2] 法官助理制度從1998年開始實施[3],最初僅設於最高法院[4]。後來,高等法院與地方法院也設置了法官助理[5]。法官助理協助法官整理卷宗、證物等資料[6],辦理事前審查、法律資料蒐集與分析[2],也處理一些行政事務。[7] 截至2022年5月,中華民國共有1,069名法官助理與2,127名法官,最高司法機關司法院的規劃中,要讓每一名法官都能配置一名法官助理。[8] 美國美國的法官助理稱為「律政書記」(law clerk),是司法裁判過程中法官的重要協助者。其制度始於19世紀末期,一開始只在聯邦最高法院設置,1920年代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普遍已經設置。到了2000年代,聯邦地方法院、各州法院等各審級,多已設置律政書記。[9]:126-127 1名法官配置1至4名律政書記。律政書記的工作多樣、繁重,包含:替法官研究法律問題並提出意見、整理訴訟案件的事實與爭點、製作彙整完備的備忘錄(memorandum)給法官、編輯裁判原本、聯繫當事人律師安排預審會議(pretrial conference)、聲請案件的開庭(motion hearing)與正式公判時程(trail schedule)等。[9]:127 律政書記多為剛畢業的法學院學生,工作為期1至2年,部分州法院則是設置職業律政書記職位。在美國,律政書記職缺競爭激烈,往往是優秀的法律系學生擔任(例如成績優異,及編輯過法學論叢),其工作經歷也對日後職涯有所助益。[9]:127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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