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構成要素
犯罪構成要素(英語:Element of a crime),即构成犯罪所需要符合的条件,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以及不同法系之间各有不同。 在歐陆法系国家,主要犯罪构成要件学说为阶层犯罪论(包括三阶层和两阶层,三阶层为当前大陆法系国家主流学说[1])。在中国大陆,主流犯罪构成要件学说为源自前苏联的犯罪构成四要件体系,但该学说因其存在弊端而受到许多批评[2],来自歐陆法系国家的阶层式犯罪构成要件学说以其更严谨的分析逻辑和对客观主义刑法的坚持和贯彻正在逐渐为更多人所接受。 三階層犯罪構成體系構成要件該當性構成要件該當性即判斷構成要件(德語:tatbestand)符合刑法所定的客觀與主觀要求。 客觀上行為人須有行為、行為造成後果、後果具有危害性。 主觀上行為人須有故意或過失。 違法性違法性(德語:rechtswidrigkeit)即判斷行為是否違法。合法的行為,不論該行為之法源為刑法總則條款或其他任何非刑事法律,不論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之結果、所具有之主觀意識是否符合一罪名所涉之刑法分則條款所規定之要件,皆不構成犯罪。 依刑法之一般條款,定罪需確認有無「阻卻違法」的正當事由。若具正當阻卻違法事由,就不具備違法性或違法性不明顯。如為了逃出火場,破壞物品,乃為保護較重要法益而損害其他利益,即是緊急避險,不構成毀損罪。為阻止被攻擊而進行防衛,即是正當防衛,不構成傷害罪。依非刑事法律,醫生開刀的醫療行為,因已獲得同意,不構成傷害罪;警察執行公務逮捕罪犯,乃執行法定公務,不構成妨害自由罪。 有責性行為人需有罪責(德語:schuld)方為犯罪。構成罪責須兩項條件,乃責任能力與可非難性。 「責任能力」的要求在於,行為人為其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的前提是其具有自由意志。若行為人做出行為時處於精神病發、沒有判斷力的狀態,則無責任能力,不構成犯罪。 「可非難性」要求行為人認識到、或至少可能認識到其行為違法。若行為人理應無法認識到其行為違法,則不能就其違法行為將其定罪。若行為人理當誤認為其行為不違法、或誤認為其自身已獲得許可,因其無可非難,而不構成犯罪。[3]若行為人基於合理的假想防衛而行動,因其無可非難,而不構成犯罪。[4]若行為人為了逃脫現時的、危機自身生命的情形,而无可避免地將危險轉嫁於他人,因依常理無法期待其作出保護法益的行為,該行為不構成犯罪。[5] 普通法普通法中,犯罪構成要素如下所列:[6] 犯罪意識犯罪意識(拉丁語:mens rea)是指關於被告意圖的要件。通常而言,行為人須對其行為所造成的結果具有直接蓄意、傾向蓄意、明知、輕率、有罪疏忽時方為犯罪,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法律也可規定行為人須對後果承擔嚴格責任,沒有完整意圖時亦構成犯罪。[7] 犯罪行爲一切的犯罪都需要有切實行為,即犯罪行為(拉丁語:actus reus)。行為分為作為、不作為、佔有三類。 因果性犯罪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必須得到證明方可定罪。 共時性犯罪意識與犯罪行為必須同時發生。 四要件说四要件說是中國大陸刑法學說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从苏联引进。苏联四要件体系继承于俄国刑法理论,而俄国刑法理论来源于德国刑法理论。1980年代以来,“四要件”和“三阶层”在中国大陆法学界存在长期争论。 四要件說將刑法所定之要件分為四類。四要件同時評價,據此定罪。四項要件如下所列:[8] 犯罪主体犯罪主体即要求行為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或特定身分。 如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可能因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而不負刑事責任。[9] 精神病人在失去判斷力時,亦可能因不具刑事責任能力而不負刑事責任。[10] 如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若掌握巨額財產者非是國家公職人員,則可能不作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所懲戒約束的主體,而不構成犯罪。 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即受危害的法益; 如非法拘禁罪,若獄警監禁囚犯,雖在事實層面的行為上確為獄警拘禁他人,但並不危害「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這一法益,因而執行此一公務構成違法阻卻事由,受排除於「非法」情況之外,不構成犯罪。 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即故意或过失,要求行為人對結果具有希望、放任、疏忽、輕信的主觀意願時,方構成犯罪:[11]
犯罪的客观方面如未有切實行為,則不構成犯罪;但採取切實行動為將造成危害結果的犯罪行為進行預備的,亦可能明定為犯罪。 如危害結果顯著輕微,則一般不構成犯罪。[14] 二阶层犯罪构成体系在以德日为代表的歐陆法系国家,事实上并不存在所谓犯罪构成的概念,类似的概念是犯罪成立条件,阶层犯罪论为主流学说,可分为三阶层(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以及两阶层(合并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以下简要说明二者的基本内容(由于不同时期以及不同学派观点不同,在论述阶层犯罪论构成要素时可能会有所不同,因而以下论述尽可能参照通说论述)。 不法行為人具有不法意識(故意或過失)。 构成要件符合性主要构成要素包括:行为主体、行为、行为对象、行为结果、行为与行为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15]
違法阻卻事由包括正當防衛、緊急避難、被害人承諾、推定的被害人承諾、假定的承諾、自損行為等,以及因法益性的闕如阻卻事由和基於法益衡量的阻却違法事由。 責任行為人要有責任能力。 積極的責任要素包括故意、過失、目的與動機。 消極的責任要素包括責任能力、違法性認識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參見註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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