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記錄
犯罪记录[1]:42又称刑事犯罪记录(英文:Criminal Records)是司法体系对个人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是存放于国家机关、使用于特定用途的个人信息[2]:244。存於當地或上至國家級的檔案中,是自然人的歷史另類表現。有犯罪记录的人並不一定曾被監禁。在中国大陆,该词与前科混合使用[1]:42。 1882年,德国通过《联邦议会条例》,建立统一犯罪登记、查询制度。1920年、1926年分别颁布《犯罪登记条例》,完善相关制度。美国以1996年梅根法案为代表建立一整套的犯罪信息登记和公告制度[2]:240。 性質輕微的如偷竊、被驗出醉酒駕駛但並無對他人構成傷害等輕微犯罪的案底,這些人一般都能重新投身社會,獲公眾接納。不過,一些嚴重的犯罪並對公眾構成威脅如殺人、強姦等,這些人的案底一般无法消除,出獄后因有案底也難以重新投身社會。 各地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在香港,根據《罪犯自新條例》(第297章),要符合3項所有條件才可以聲稱無案底,包括:
中国大陆目前,中国大陆司法体系中,“犯罪记录”与“前科”一词混用。现行法律、法规有较为全面的前科制度体系,对具有前科者的资格剥夺、限制有极为全面和严厉的规定[1]:42。同时,没有统一的犯罪信息登记、查询、保管和披露制度。相关规定零星分散在各个单行法之中[2]:2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3] 新加坡一个人将被留有犯罪记录[4],如果他:
澳大利亚在澳大利亚,个人可以申请查看自己的犯罪记录,某些组织可以代理他们申请。犯罪记录在澳大利亚有广泛的用途,包括就业筛查、志愿工作、准备出庭、签证申请、枪支许可或满足特定法定要求。个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获得国家犯罪记录:
儿童相关工作筛查(The Working With Children Check)专门用于筛选从事儿童相关工作的工人和志愿者,是针对那些犯罪记录被认为对儿童构成高风险的人的专门检查。 參見
參考文獻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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