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出境展览文物禁止出境展览文物,2013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发布《第三批禁止出境展览文物目录》[1]之前称禁止出国(境)展览文物,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参加展览的珍贵文物,其涵盖的内容随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几次修订而有所变化。根据上述法规,所有禁止出境展览文物均为国家一级文物。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最初于1982年11月19日颁布,第六章《文物出境》中对文物出境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除经国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的以外,一律禁止出境”。[2]该法1991年修正时,相关条款未有变动。[3]2002年,该法修订通过,第六章改为《文物出境进境》,其中六十条规定“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本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第六十二条规定“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4]该法2007年、2013年、2015年、2017年[5]修正时,相关条款均未有变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最初于1992年5月5日颁布实施,条文中未说明哪些类别的文物被禁止出境。[6]《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最初于2003年5月18日颁布,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章《文物出境进境》第四十九条规定“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禁止出境展览文物的目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未曾在国内正式展出的文物,不得出境展览。”[7]在2013年、2016年、2017年[8]修订时,相关条款均未有变动。 《文物出国(境)展览管理规定》试行版于1997年7月1日颁布,未明确禁止出境文物的类别。2002年正式版颁布实施,其中明确了禁止出国展览和限制性出国展览文物的类别。[9]2005年5月27日修订,改称《文物出境展览管理规定》,其中禁止出境展览和限制性出境展览文物的类别有所变动。[10]
禁止出境展览文物目录
第一批列表第二批列表
第三批列表2013年8月19号国家文物局发布《第三批禁止出境展览文物目录》,共有94件(组)一级文物列入第三批禁止出境展览文物目录,含青铜器、陶瓷、玉器、杂项等四类。
參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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