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名之同意案
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名之同意案,是由中華民國立法院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五十五條,對總統提名的行政院院長人選投票行使同意權。1948年至1997年間,所有行政院院長人選均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後任命。1997年第四次《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取消行政院院長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規定,此後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之提名不再行使同意權。 概述《中華民國憲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實踐中,總統以咨文向立法院提名行政院院長人選,立法院進行投票,以同意票超過半數為同意,總統在立法院同意後任命行政院院長。本項規定意味著行政院院長需獲得立法院多數立法委員支持,加之憲法第五十七條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規定,體現憲法在制定之初實際遵循內閣制精神。 1948年5月,總統蔣中正提名翁文灝為行政院院長並獲立法院同意,為行憲後立法院首次對行政院院長提名行使同意權。至1996年2月,立法院總共對總統提名的行政院院長行使同意權16次,其中蔣中正提名7次、代總統李宗仁提名3次、蔣經國提名2次、李登輝提名4次;按立法院屆次統計,第一屆立法院行使同意權14次,第二屆、第三屆立法院各行使1次;按集會地點統計,立法院於南京行使前3次同意權,後於廣州行使2次(其中1次不同意),之後11次同意權均於政府遷臺後在臺北市行使。[1]除李宗仁提名居正之同意案未獲通過以外,其餘提名均獲得過半數通過。所有被提名人均為中國國民黨籍。 歷次同意案情況
同意權之取消1997年7月國民大會通過的第四次《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立法院對於行政院院長提名之同意權就此取消,總統得以直接任命行政院院長;同時,賦予立法院倒閣權與總統被動解散立法院之權,標誌中央政府體制實質邁向雙首長制。同年9月,總統李登輝依據此項規定任命蕭萬長為行政院院長。連戰成為目前為止最後一位依據憲法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的行政院院長。 注釋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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