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師大特教糾正案

菲律賓師大特教糾正案是指中華民國監察院於2002年對教育部處理菲律賓師範大學特殊教育研究所畢業生「學歷查證」及「教師資格檢定」不當所提出之糾正案。

背景

本案係指中華民國監察院於2002年對教育部處理菲律賓師範大學特殊教育研究所畢業生「學歷查證」及「教師資格檢定」不當所提出之糾正案。民國八十年代,臺灣國中國小特殊教育師資極為缺乏,當時師資主要來源為師範生及在師大師院修習教育學分班者。因師資培育尚未多元化,加上師範生享有公費待遇,師大及師院之大學聯考錄取分數頗高,而教育學分班又名額有限,兩者皆不易考取。當時的法規規定,各大師資培育機構的師培生,必須在國內學校實習一年,擔任實習老師,取得國內正式教師證,持國外教育相關學歷的留學生(含菲律賓師範大學特殊教育研究所)畢業回國之師資,也是同樣標準,早就已經必須經過各大師資培育機構輔導,在國內學校實習一年,擔任實習老師,取得國內正式教師證,通過教師甄試,才能進入學校任教,但因從碩士學歷起薪,造成其他師培生眼紅,質疑其師資素質不佳,教育部所轄縣市各教育局,學分採認標準不一,處理不公平,因此由監察院依法提案糾正。除了菲師大以外,持菲律賓學歷的特教老師也不少人來自德拉薩大學英语De La Salle University特殊教育研究所。

問題

因辦理教師資格初檢,有集中至較為寬鬆縣市(屏東縣)的情形,計有十一位持菲師大特教碩士學歷者曾向某縣(市)政府申請辦理教師資格檢定審查學分未通過,即遷移戶籍轉至其他縣(市)申請審查通過之情形。台中市政府對於部分個案只辦理教育學分審查,並未辦理國外學歷查證,顯與規定未合;惟教育部卻未能詳查即核發教師實習證書,顯有缺失。部分取得菲師大特教碩士學位者之就學期間未達一年,僅短暫停留該國數日,外界質疑其教師資格檢定的品質,因此由監察院依法提案糾正。菲律賓師資不少亦來自於德拉薩大學特教研究所。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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