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不檢行为不檢[1](英語:disorderly conduct)是一些司法管轄區的刑事罪行,可包括多种不守法的行为,因为此类法规经常被用作“包罗万象”的犯罪。当人们行为扰乱但不存在危险时,警方可能会以扰乱治安罪来维持治安。 与之近似的有:游荡罪、寻衅滋事罪、妨碍治安罪、道德败坏罪、有違公德罪、损害公众利益罪(public mischief)。 在美国,扰乱治安行为通常被归类为违法行为或轻罪。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在机场、公园、政府办公大楼或葬礼附近),在美国的一些州可能会构成重罪。[2] 美国定义行为不檢罪的基本定义为: 印第安纳州对“行为不檢”的定义是以《模范刑法典》的定义为蓝本的,与美国其他州法规中的类似法律很典型,但并不完全相同。它的禁令涵盖了多种潜在行为。“打架”可能是其禁止范围内最明确的行为,而“骚乱行为”是“可能导致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但究竟什么构成“骚乱行为”、“不合理噪音”或“扰乱合法集会”则要困难得多,因此此类行为不檢的法规赋予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对由于各种原因而被认为其活动不受欢迎的人的相当广泛的实施逮捕的自由裁量权。可能的处罚包括监禁、罚款、缓刑、限制令或社区服务。 联邦法关于行为不檢罪的联邦法规:
解释美国法院在处理因扰乱治安逮捕而产生的案件时,有时会限制该法规的广泛和模糊的定义,以确保言论和集会自由和其他形式的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表达不受影响。[6]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积累了完善对模糊法规的解释的先例。法院有机会限制其范围,以确保人们(或本可以)意识到他们的行为实际上属于该法规的禁止范围,正如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所要求的那样。但是,没有法院以“本质上”不明确而无效或过度宽泛而废止不檢行为的法规。法院一直愿意废除几乎同样模糊且没有给出足够警告的游荡罪法条。 加利福尼亚州刑法典第415条与上述模范刑法典类似,重申实际上涉及扰乱安宁。 然而,在加利福尼亚州,行为不檢罪(加利福尼亚州刑法典第647条)列出了哪些行为构成行为不檢罪行。
2010年4月,新泽西州史蒂文斯理工學院留美博士翟田田因与教授发生口角,被学校指控为“恐怖分子”而被捕。之后达成检控交易,翟田田承认犯下轻度“行为不检罪”(Petit Disorderly Conduct)判3个月来换取自由回国。[7] 美国作家欧·亨利的著名短篇小说《警察与赞美诗》中,穷困潦倒、无家可归的主人公流浪汉苏比(Soapy)为了被抓进监狱以熬过严冬,在大街上假装醉酒、胡乱喊叫、手舞足蹈,试图以此触犯“行为不檢”(disorderly conduct)的法规被判3个月监禁未逞,最后在教堂里听了赞美诗,出来后被警察以游荡罪逮捕收监。 加拿大加拿大的《刑事法典》第V部“性犯罪、公众道德及行为不检”(Sexual Offences, Public Morals and Disorderly Conduct),控罪內容非常有彈性,涵蓋的範圍廣泛,由干擾電腦數據到危及生命或導致死亡的多種罪行;一旦被裁定罪成,后果从被罰款、长达10年監禁,甚至最高刑罰为終身監禁。[8]教唆他人行為不檢可被要求更嚴厲的懲罰。 香港香港法律规定,任何人在公众场合做出扰乱秩序的行为,可触犯公众地方行为不检,最高处罚款5000元港币及监禁一年。《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规定:
例如,2005年涉嫌以手机偷拍女子裙底春光的香港衛生福利及食物局助理秘书(康复)陈宇新正式被警方落案,控以一项公众场所行为不检罪名。[9] 2009年3月香港《星岛日报》报道,香港两名身穿校服女学生与其男友公然在港铁月台抚摸接吻,行为令人侧目。有律师称,他们的行为已造成“公众地方行为不检罪”,但罚则不重,大多只被判罚款。[10] 马来西亚2003年8月2日下午一对华裔情侣在吉隆坡市中心公园拥吻,被指控触犯“公园法”行为不检,可能须缴付不多于2,000林吉特或监禁1年,甚至两项同时执行。[11] 參考資料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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