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表列种姓(或稱在册种姓;贱民;不可接触者;达利特;Scheduled Castes;SCs)[1]和表列部落(或稱在册部落;原始部落;野蛮部落(wild tribe);山民部落(hill tribe);Scheduled Tribes;STs)是印度因历史與宗教原因形成、处于印度主流社会之外、印度宪法规定的两类社会弱势群体的总称,政府依法須給予其相對的保護政策。表列种姓以種姓制度裡最底层的达利特(舊稱賤民)階层為主体,表列部落則由印度境內的多個少數民族構成。英国人统治印度次大陆时期,称之为“受压迫阶级”。2001年印度人口普查数据表明,印度人口为10億2873万,表列种姓为1億6663万,比例为16.2%;表列部落为8432万,比例为8.2%,這两类人合计占印度全国总人口的24.4%。[2]2022年外媒的評估指出,在印度14億總人口當中,表列種姓已達2億3000萬人,表列部落則有1億2000萬人。[3] 1950年的印度宪法(The Constitution [Scheduled Castes] Order, 1950 及the Constitution [Scheduled Tribes] Order, 1950)将此两类群体(印度全国有25个邦 1,108个贱民种姓[4]及22个邦744个部落[5] )专门列表,在议员选举为其保留席位,这些种姓和部落因此获得了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的名称。此两类群体再加上印度的其他落后阶层(Other Backward Class)群体,合計佔印度总人口中達60%的比例,皆划入印度的保护人群(reservation in India)。经过印度的宪法之父、出身贱民的阿姆倍伽尔博士的不懈努力,保护区政策成为印度宪法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他的倡导和推动下,“表列种姓”从此成为以前被稱為“贱民”或“不可接触者”之族群的中立名称,並以“达利特”(意为被践踏者)成为其统一的自称,亦即是如今表列种姓的自称。此外,圣雄甘地曾将他们称为「上帝的孩子」(哈里扬,Harijan),这一名称如今偶尔还能从其他社群人口中或笔下见到。 ![]() 历史从1850年起,此两类人群被英印殖民政府笼统地称为“被压迫阶层”或 Adivasis (阿迪瓦西;原住民)。1935年英国通过的《1935年印度政府法案》(Government of India Act 1935)给予印度省更大的自治权,并将此前被英国人称为“被压迫阶级”的贱民、处于印度教主流社会之外的部落及其他落后阶层群体专门列表,在议员选举中为他们保留席位,从1937年开始正式实施。[6]这是表列种姓这一名称的首次提出。[7]印度独立后,1950年的印度宪法延续了这一保留原则。1950年8月10日,依据宪法第341条“表列种姓指经过印度总统公告确认的种姓、种族和部族”、第342条“表列部落指经过印度总统公告确认的部落或部落群”等条款的规定,印度政府颁布表列种姓宪法法(The Constitution[Seheduled Caste]Order,1950[8])及表列部落宪法法(The Constitution [Scheduled Tribes]Order, 1950[9]),公布了印度历史上首批具有法律效力的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名单(根据需要,以后可以继续修改),共1109个(包括对分布在不同地区的同一群体的累计),分布在24个邦(地区),有212个部落为表列部落,分布在14个邦。 表列种姓、表列部落宪法法的构架印度宪法提供了一个三管齐下的策略[10] ,以提高表列种姓、表列部落的地位:
全国委员会为保障表列种姓、表列部落宪法法以及各种法律有效实施,宪法规定,根据宪法第338条和338A条成立了两个法定委员会: 全国表列种姓委员会[11] 和全国表列部落委员会 。[12] 。这两个委员会的主席都是印度国家人权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 分布根据印度全国抽样调查组织 (NSSO)第61轮调查,几乎十分之九的印度佛教徒属于表列种姓,有三分之一的基督徒属于表列部落。 然而相当大比重的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还是印度教徒 。 见下表:
表列种姓、表列部落名人
参见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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