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標的訴訟標的即訴訟審理的客體,其內涵究竟為何依各種訴訟程序不同而有所差異。 民事訴訟在民事訴訟法學中,訴訟標的理論一直是學說見解歧異度相當高的部分,大致上可區分為以下數種:
至於在確認之訴,各說見解則無歧見地一致認為“原告所欲確認之法律關係”即為訴訟標的。訴訟標的理論的差異主要表現在訴之變更追加、反訴、訴之客觀合併等部分。不過在訴之變更追加,2003年民事訴訟法修正第255條第1項第2款,增列「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事由,相當程度緩和了新、舊訴訟標的理論的差異,藉由此款事由,不論新、舊訴訟標的理論均可為訴之變更追加。 刑事訴訟刑事訴訟中的訴訟標的即為案件,案件係由被告以及犯罪事實所構成,學說上有所謂案件單一性與案件同一性之探討。 案件單一性案件數的計算,係以被告數及犯罪事實數為之,也就是「案件數=被告數×犯罪事實數」,因此單一案件即指「被告單一」以及「犯罪事實單一」。被告數的計算通常不生疑義,即以被告之人數為準。而犯罪事實數的計算,由於台灣實務上均以實體法上之一罪作為一犯罪事實,是故所謂的單一犯罪事實包含了以下十種情形:單純一罪、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惟須注意的是,台灣於2005年刑法修正時已廢除牽連犯以及連續犯之規定。探討案件單一性主要在於,單一案件在某些情況會生不可分效力。 案件同一性案件同一性涉及了是否重複起訴等問題。 同一性係指在不同的訴訟中,因訴訟係屬的先後不同,以該案件已否起訴,曾經判決確定否為準,其效果係用以判斷是否屬:一事不再理(即禁止二重起訴)、起訴法條之變更。其包括被告同一與犯罪事實同一。 被告同一,是指起訴狀與被告姓名是否同一,譬如小叮噹是否為多啦A夢?起訴狀被告名字為小叮噹,實際上被告亦為多啦A夢,此刑罰權之對象係為相同之人。 犯罪事實同一,是指犯罪事實是否起訴、起訴犯罪事實與判決犯罪事實是否相同,用以避免重複起訴、並確定既判力之範圍。 因此,可以說單一性的機能為決定刑罰權之範圍,為實體刑法上的概念;而同一性則是比較前後認定之案件是否相同,機能則為避免雙重危險,為訴訟法上的概念。 行政訴訟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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