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為中華民國國軍取得兵源、兵員徵集、徵集分發等徵兵募兵或志願留營事務的重要法源。以中華民國憲法第20條及兵役法為母法的該條例發布於1995年5月11日,重大修改於2002年6月5日。除此,該條例前身則為1959年公佈實施,1988年8月廢止之《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及《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 總則因中華民國兵役法規定,兵役制度係以徵兵為主,志願服役為輔,條例特於總則釐清服役法源及各大項兵種定義。在法源上,條例總則明示為中華民國之兵役法,也規範中華民國的三軍軍官、士官的現役及預備役係依本條例為準。 準則也明列志願役的軍士官稱為「常備軍官」或「常備士官」;徵募兵源轄內的義務役軍士官稱為「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除此,也將解除軍職身份時機定為依法停役、退伍、解除召集、禁役或以年齡為屆退條件的除役等。其中,退伍前之兵役稱為現役,而現役與除役之間,除特殊規定之外,一般稱為後備役。 年齡規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最主要內容之一,為詳列規範現役軍士官年齡上限與包含後備役之強制除役的軍官、士官年齡。 唯有國防部後備司令部(軍令),可不經由退伍之程序,直接將各軍種現役辦理除役,後備事務司(軍政)僅負責法令增修,謂之軍、政令一元化。 除役年齡軍官、士官除役年齡如下:
現役限制現役志願役上兵、士官、軍官年齡與服役年數限制為:[1]
該條款乃以年齡與服役年限做為軍官退伍之兩要件,要件其一達到者,則依條例必須強制退伍。 軍官、士官服役資格1970年代之前,依據舊服役條例,以徵兵為主的預備役軍官向以大學畢業生為最主要兵源,幾乎所有大學以上學歷之役男畢業生都可成為預官。不過因國防政策改變與兵力結構調整,歷經1970年與1974年兩度大幅修訂之後,預備軍官數量大量刪減。今預備軍官役除了列出「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者」限制外,只有博士學位者可以免試申請為預官,而中華民國軍隊預備士官資格,則為大專以上學歷畢業。 除此,募兵制或志願役的常備役軍士官資格則定為:「適齡男子或現役或後備之士官、士兵,依志願考取軍事校院或國內外同等學校,完成常備軍官教育,期滿合格者服之。」 年限與福利撫恤於中華民國軍士官服役年限方面,《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明定志願之常備軍官服役年限為最少六年,常備士官服役年限為最少四年為原則,不過在條款上也註明可以「入學時招生簡章所定服現役年限,為其服現役最少年限」。 至於福利撫恤,今頒布施行的新條例與稍早1959年頒布的舊條例有相當大差異,除戰士授田證等福利取消外,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的領受資格與薪資結構也大幅改變。而更大差別是今該上三項撫恤退休所需款項,從舊法之國家預算支出改為基金制,基金財源款項則是由「政府與現役人員共同撥繳且由政府管理、經營、運用及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相關條目參考資料![]()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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