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遊樂場
![]() ![]() 電子遊樂場(英語:Amusement Arcade 或 Video Arcade)、中國大陸稱電子遊戲廳、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艺场所(或游戏厅、游艺厅、电玩城、动漫城、机厅), 香港稱電子遊戲機中心(一般稱為遊戲機中心,俗稱機舖)、台灣稱電子遊樂場(簡稱遊藝場),包括各式各樣的娛樂設備,在城市裡是很常見的。一般來說,遊藝場有大型街機、自動販賣機、代幣兌換機(在台灣和中國比較常見)等設備。主要供消費者進行玩樂、聽音樂等娛樂用途。此外,某些遊藝場也提供賭博電玩,或另外設置成人區給特殊顧客使用。由於家用游戏机和手机游戏的普及,部分城市的電子遊樂場受到嚴峻的挑戰。 各地情况日本电子游戏厅在日本被称为“游戏中心”(日语:ゲームセンター) 。 《娱乐游艺事业管理及正当化相关法律》 (以下简称《娱乐游艺事业法》)第2条将除与性相关的特殊事业以外的娱乐游艺事业分为第1至第5五类,游戏中心属于“第5类”。要经营游戏中心,需要获得监管机构公共安全委员会的许可,但一定规模以下的单个场所除外。截至 2023 年,持牌场所总数为 3,915 家[1] ,这一数字也包括了其他的商业类型,例如游戏咖啡馆、赌场酒吧和游乐园等。 此外,警察厅将持有执照的营业场所分为两类,如果单独经营游戏中心的是“专业店”(日语:専業店)“并设店”;如果它们附属于弹球室或其他设施且超过一定规模的是“联合店”(日语:併設店)。调查显示,截至2023年,获得许可的专业店数量是2321家。 就包括“联合店”在内的机构总数而言,该数量在1980年(太空侵略者热潮之后)达到顶峰57,404家,然后迅速下降,到1985 年降至该数量的一半左右。而“专业店”在1980年大约有3,000到4,000家,1986年达到7,105家。此后,门店数量持续呈W型增长, 1996年达到顶峰,为7,878家。根据日本游乐产业协会2019财年发布的数据,据《娱乐及游艺法》获得许可的机构和单个地点的总数为12,212家 [2]。 在1983年家用游戏机红白机发布之前,许多人认为游戏厅是“不良少年的聚集地”。 1991年, 《街头霸王II》引发了巨大的热潮, 1994年, PlayStation 、世嘉土星等搭载32位CPU的家用游戏机开始流行。此后,光顾游戏厅的人多了起来,对游戏厅有不好印象的人几乎消失。 [3] 根据休闲发展中心的《休闲白皮书》,游戏厅的市场规模在1992年达到6000亿日元的峰值,在1996年至1997年呈W型回升至5960亿日元的小幅值,之后再次萎缩。据帝国数据库调查,受网络社交游戏的影响,2008年以后市场再次萎缩。市场规模在2007年达到顶峰6780亿日元,2018年为4550亿日元,11年间减少了约40%[4]。 游戏杂志《Fami通》对游戏厅内人们最感兴趣的事物进行了调查,其中最受欢迎的两项是UFO夹娃娃机和Print Club,此外是格斗游戏和益智游戏。 [5] 在《娱乐游艺事业法》许可营业场所中,拥有101台机台以上的店铺数量呈增加趋势,而拥有11台至50台的店铺数量则呈持平趋势。另一方面,10家以下的门店和51至100家门店的门店数量逐年减少。其中,10家及以下门店数量明显减少,2016年占比为31.1%,2017年起101家及以上门店数量占比最大[6]。 因此,近年来,由游戏机厂商直接经营的游戏厅、以及大公司经营的游戏厅数量不断增加,而中小企业经营的游戏厅数量减少,尤其是经营大型电子游戏的100台机台以下的小游戏厅逐渐被淘汰[2][7]。 台灣依照台灣法律[8],遊藝場的營業分級為普通級跟限制級,其中有以下的規定:
香港![]() 港英政府在1993年通過《遊戲機中心條例》(第435章),香港的遊戲機中心需受條例規管,經營遊戲機中心需領有牌照[9]。遊戲機中心分為只准許16歲以上進入的「成人場」和16歲以下人士均能進入的「兒童場」;而2007年香港實施《吸煙(公眾衛生)條例》後,都有控煙辦巡查遊戲機中心,而現時大部份兒童遊戲機中心的遊戲均會以代幣遊玩。 《遊戲機中心條例》其他限制包括[10]:
在1980年代的頂峰時期,香港有牌照經營的遊戲機中心超過2,000間,到了千禧年後數量已經跌至餘下400多間[10]。 中国大陆2000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七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的意见》,要求整治游戏厅,并暂停游戏厅的执照审批及发放。 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公布《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了包括游戏厅在内的娱乐场所经营条件。2013年2月4日,文化部(现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娱乐场所管理办法》[11]。对游戏厅的主要规定包括:
注释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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