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火災列表香港火災是指在香港轄區範圍內發生,包括陸上或海上,造成嚴重人命損失、火勢劇烈、受影響範圍廣泛、傳媒大篇幅報道、引起社會矚目關注的大火。火警總數則平均每年約有一萬多宗,造成逾600人死傷[1],大都屬於家居發生的小型火警。除了小部份火頭涉及縱火罪行之外,香港大部份火警的起因乃是人為疏忽[1]。由於香港氣候於秋季及冬季受東北季候風帶來的乾燥大陸氣流影響,香港濕度降低,容易釀成火災,但雷擊樹木引起的山火並不常見[1]。 歷史重大死傷的火災香港在19世紀中葉開埠初期,人口只有數萬,大火在香港並不常見。不過於1851年12月28日,在上環下街市(現今蘇杭街一帶)發生一場沖天大火災,除燒死30人外,火場面積還達19萬平方呎,損壞房屋逾400間,火勢更險些蔓延至政治經濟核心區中環。當局為免影響中環一帶,駐港英軍決定採用100磅烈性炸藥炸掉上環附近的房屋,剩下的廢料用來填海,該地居民被迫移到石塘咀,而廢墟則開闢了蘇杭街。1868年政府頒佈消防條例,組織第一支正規義勇消防隊[2],此前的救火工作由駐港英軍及警察負責。踏入20世紀,香港開始發生傷亡慘重、引起社會矚目關注的大火,或與人口劇增、人們生活方式容易釀成火災與及消防條件不足有關,單在1901至1950年,已發生10宗造成幾十甚至過百人喪生的火災。20世紀下半葉,隨著消防條例改善及市民的防火認知水平不斷提昇,多人罹難的火警開始減少。以下是香港開埠以來造成最少10人死亡[3]的火災,包括二戰期間唯一僅用燃燒彈空襲所造成的純火災事件。
火勢猛烈的大火除造成多人殞命的火災較易警惕大眾外,消防處在1964年2月1日仿傚美國[68]開始實行火警分級制度,以顯示火勢規模及所需的救援程度。火警一般分為一至五級,當中一至三級每年均會發生。第一及二級較輕微,亦是大多數火警接報後最先給予的評級,三級或以上通常被媒體稱為大火。當火勢進一步升為五級時,電視台會以特別新聞報道形式隨時跟進。至於最高的災難級火警則極為罕見,至今只有一宗。1960年代中至70年代初,香港經常發生五級大火,每年平均有數次,其中以1971年最嚴重,創下一年內達7宗的最高記錄,72年亦有5次,70年代後期稍為減至每3年二或三宗。此段時期正值香港工業興起,大火通常在防火設備不足,儲存過多易燃品之工廠大廈發生。70年代末期,大量新移民從中國大陸湧入,在山邊搭建大量木屋。木屋區成為另一重災來源。80年代再度陷入火災高發期,1981年的五級火警中,過半數發生在木屋區。進入90年代,隨著木屋區清拆、工業北移;五級火宗數較六、七十年代顯著下降,惟1996年的嘉利大廈大火則創下自火警分級制設立後最多人喪生的五級火。踏入21世紀,政府進行大量防火宣傳教育、巡查和執行大廈消防條例以及大眾普遍具有基本防火與逃生意識,使整個2000年代僅發生一宗五級大火,而2010年代更是首個沒有五級火的年代。以下是自從1964年有記錄[69]至今在香港發生的五級大火。
註:
消防員及救護員殉職事件目前已知共有33名消防員及3名救護員因工殉職。 長命火大部份火警在消防員四方八面灌救下均能於數小時內撲熄,長命火則指一些不受控制,受災場易燃、結構複雜的環境影響而撲救困難,或短時間內死灰復燃的火警,以下為焚燒最少達19小時的火警:
受災人數受災人數以大火後向當局登記失去家園為準,以下為造成最少3,000名災民的大火:
其他罕見大火或火警引申的特別意外
救援與消防條例消防處規定在6分鐘內抵達樓宇密集地區處理火警召喚,並在9至23分鐘內抵達樓宇分散及偏遠地區處理同類召喚[273]。政府在1987年[274][275]規定新落成的工業或商業大廈必須安裝自動灑水裝置於每層的單位及走廊內,另需設置合符規格的消防喉及火警鐘,而住宅大廈則只需裝設消防喉及火警鐘於走廊裡。汲取1996年造成41人喪生的嘉利大廈大火教訓,政府開始修例[275],強制要求新落成兼具一定高度的樓宇必須設有適量的避火層。 災後聆訊香港的火警大多與人為疏忽、自然起火有關,間中亦有蓄意縱火的案件發生。若火警牽涉人命損失,一般會交由死因庭作聆訊,庭上會裁定死者死於自然、意外或他殺。當更嚴重的多人死亡火災發生後,港督或行政長官可委任大法官[276]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去找出意外成因、追究責任及提出改善方法避免同類火災再次發生。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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