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特許狩獵權自由特許飼養及狩獵權(英語:Free warren),通常簡稱為特許獵權(英語:warren),是中世紀英格蘭君主授予英國臣民的一種特許經營權或特權,承諾他們在規定區域(通常是樹林或小片森林)內从事獵殺某些種類獵物的行為,不會被主人視為對領地具損害。該定義中,是君主或邊境領主為發出特許權利的主權者。 法律授予自由特許狩獵權可相當於贈予禮物,或相當於對價的交換,並且可在授予之後再被受讓人轉讓。其所規定的區域可能與受讓人的自由保有地契範圍相同,也可能並不在此範圍內,或甚至與受讓人土地間相距甚遠。自由特許狩獵權利並不自動延伸至土地的自由持有者。 [1] 儘管該種特許狀的權利,通常在森林法背景下討論,但唯一適用於其的法律是普通法。因此儘管簽發令狀是最終源於君主,但適用於獵場偷獵者的法規則限於普通法上的竊盜和非法入侵罪。 [2] 此特許狀的特權是一種互惠關係。特許權的受讓人,得以豁免於受規定土地內所有獵物均為君主的財產相關法律約束,但受讓人有義務承擔管理和保護君主名下土地內獵物的責任,以防止其他想要獵殺獵物的人做出侵權。 字源現代英語warren ← 中古英語 warrene, warreine ← 古諾曼語 warrenne ←日耳曼語 * warian的現在分詞「照顧;使關心(為了)」 ← * waran的使役動詞「關心」 ← *war 「關心」。担保人的同源雙生字。與古高地德語 werien (即*wärian )“「保衛、保護」有關,也與英語「a-ware, wary」有關。 自由及圍封場域的範圍free warren最初用途是作為法律術語。然而,由於該特許權同時定義了一組物種和特定地理範圍,因此就出現了自然的語義擴展,即該術語也涵蓋至單類動物形成的一個群體,或指代它們所棲息的土地。由於對於沒持有自由特許狩獵權的自由持有者來說,出於實際需要而需要圍蔽其繁殖設施,這些「封閉獵場」或家養兔場也開始被簡單地稱為warren(該術語被記錄於1378年;牛津英语辞典)。1649年還有記錄顯示其隱喻用法「人口密集的居住空間集群」。 與英語典獄長的關係warenna一詞的中世紀拉丁語形式曾用於《大憲章》等法律文件中。此外,守護者(warden)的職位也用於管理獵場:
皇室森林的守護者通常是距離最近的皇家城堡的鎮守官或警卫;隨著時間推移, warrener這個較低級別的頭銜逐漸演變為,最低級狩獵特許權場域的保管人。 與英語令狀的關係自由特許狩獵權中配搭的形容詞自由,非指特許狩獵場域周圍沒有圍欄,而是指狩獵的「自由」來自於主權者簽授的令狀。也就是說, [3]
warrant 、 warrantor和warranty等術語,均在1184年英王亨利二世的森林巡回令(Assize of the Forest/Woodstock)中使用[4]:
特許獵場獸類狩獵許可僅限於某些類型的動物。一般來說,對有害類(定義為食肉動物和其他不適合食用的野獸)的殺戮不受管制。然而這個定義也可靈活適用,如對待狼、狐狸、獾或熊等野獸,取決於其是否可被認定為人們用途提供良好娛樂。實際上,因除受讓人之外,任何人都不被允許在特許狀圈定區域內持有狩獵工具,所以一般人士只能在公用地或荒地範圍殺死有害類。 法學相關研究被引用次數最多的森林法權威約翰·曼伍德其著述,列舉認為屬於該範圍內的野生動物(beasts of warren)如下: [5]
然而其歸類有所欠缺,如在14世紀時的狍子就被從「森林野獸」轉認定為「特許獵場獸類」。 在當代英格蘭命名屬於Warren的林地內,還可發現狍子。 1911年版百科全書為曼伍德名單,新增加狍子、丘鷸、鵪鶉、秧雞和蒼鷺。 [6]另一方面,松鸡並未歸為特許獵區內鳥類[7]。 有時狐狸、狼、貓、獾和松鼠也會被納入名單之中[8]。 家豬因英格蘭法律賦予的牧豬關係,有時也會被誤認為屬於特許獵場獸類[9]。 參考資料
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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