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赦特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免除罪犯服刑的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宪法规定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规定:
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如下规定:
此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对特赦有决定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据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决定,发布特赦令。 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取消了关于特赦的所有规定。 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恢复了关于特赦的规定。该宪法称:
由于未设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所以特赦只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即可生效。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恢复设置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该宪法称:
这样宪法关于特赦的规定又恢复到1954年宪法的规定。 历次特赦国家主席刘少奇曾经在1959年至1966年间发布六次特赦令。历次特赦释放人员包括原属于蒋介石集团、满洲国、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以下名单中列出获得特赦的原属于蒋介石集团、满洲国、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获得特赦的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暂不列入。至1975年,因国家主席一职被废除,改由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发布。 第一次(1959年12月4日)![]()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确实改恶从善的罪犯的决定 195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于12月4日首批特赦释放33名,其中包括有原属于蒋介石集团的战争罪犯30名,原属于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2名,原属于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1名。名单如下(以下完全按照特赦通告上所列人名和职务列出,下同):[1] 被特赦的原属于蒋介石集团的战争罪犯30名
被特赦的原属于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2名 被特赦的原属于伪蒙疆自治政府战争罪犯1名
“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各地的战犯管理所召开了有全体在押的战争罪犯参加的特赦释放大会,宣布了特赦释放的战争罪犯名单,发给了他们以特赦通知书。”[1] 第二次(1960年11月28日)196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于11月28日释放“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50名。其中包括有原属于蒋介石集团的战争罪犯45名,原属于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4名,原属于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1名。名单如下:[2] 被特赦释放的原属于蒋介石集团的战争罪犯45名
被特赦释放的原属于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4名 被特赦释放的原属于伪蒙疆自治政府战争罪犯1名 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有关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在各战犯管理所召开了有全体在押的战争罪犯参加的特赦释放大会。”“在各地的特赦释放大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还同时宣布了一批悔改较好的被减刑的战争罪犯名单,这批被减刑的战争罪犯共有二十一名。”[2] 第三次(1961年12月25日)1961年1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于1961年12月25日特赦释放了68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其中包括有原属于蒋介石集团的战争罪犯61名,原属于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7名。68名战争罪犯中共有将级军官三十二名。名单如下:[3] 被特赦释放的原属于蒋介石集团的战争罪犯61名
被特赦释放的原属于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7名
“在各地特赦释放这批战争罪犯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和有关地方高级人民法院还宣布了一批悔改较好的被减刑的战争罪犯名单,受到减刑宽大处理的战争罪犯共有十六名。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特赦战争罪犯的同时,还宣布准予重要的战争罪犯康泽监外就医。”[3] 第四次(1963年4月9日)196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于1963年4月9日特赦释放了35名“战争罪犯”。其中包括有原属于蒋介石集团的战争罪犯30名,原属于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4名,原属于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1名。名单如下:[4] 被特赦释放的原属于蒋介石集团的战争罪犯30名
“在这些特赦释放的战争罪犯中,原国民党第十五绥靖区中将司令官康泽已于一九六一年十二月被准予监外就医。”[4] 被特赦释放的原属于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4名 被特赦释放的原属于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1名
“在各地的特赦释放大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和有关地区高级人民法院还同时宣布一批悔改较好的被减刑的战争罪犯名单。这批受到减刑宽大处理的战争罪犯共有二十七名。”[4] 第五次(1964年12月28日)1964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于1964年12月28日特赦释放了53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其中包括有原属于蒋介石集团的战争罪犯45名,原属于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7名,原属于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1名。[5]名单如下: 被特赦释放的原属于蒋介石集团的战争罪犯45名[6]
被特赦释放的原属于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7名[7]
被特赦释放的原属于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1名
“最高人民法院和有关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分别在各地战犯管理所召开有全体在押战争罪犯参加的特赦释放大会,会上宣布了被特赦释放的战争罪犯的名单,并发给他们特赦通知书。在各地的特赦释放大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和有关地区高级人民法院还同时宣布一批悔改较好的被减刑的战争罪犯名单。这批受到减刑宽大处理的战争罪犯共有十一名。”[5] 第六次(1966年4月16日)1966年3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于1966年4月16日特赦释放了57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其中包括有原属于蒋介石集团的战争罪犯52名,原属于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4名,原属于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1名。名单如下:[8] 被特赦释放的原属于蒋介石集团的战争罪犯52名[6]
被特赦释放的原属于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4名 被特赦释放的原属于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1名
“这一批战争罪犯的特赦,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有关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分别在各地战犯管理所召开的特赦释放大会上宣布的。会上宣读了这次特赦释放的战争罪犯名单,并发给他们特赦通知书。在各地的特赦释放大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和有关地区高级人民法院还同时宣布一批悔改较好的被减刑的战争罪犯名单,这次受到减刑宽大处理的战争罪犯共有十五名。”[8] 第七次(1975年3月19日)1974年12月,毛泽东在长沙指示特赦国民党的战犯:“还有一批战犯,放下武器已关押二十多年了,还关着干什么。把他们释放了,可以来去自由。”12月12日,为贯彻毛泽东的指示,周恩来在简报上批示,要有关部门开列全部在押战犯名单,以便在四届人大后特赦战犯。时任副总理兼公安部长华国锋主持多部门联席会议开了二十多次,逐个审议在押战犯的情况,就在押战犯人数、姓名、身份、改造表现与早已符合刑满释放条件或者特赦条件的人进行统计说明,最后形成《关于第七批特赦问题的报告》上报中央,提出13人(徐天任、李清、邱沈钧、张百龄、郭吉谦、黎宗铭、樊迅、翁羽、刘衍智、周养浩、谢代生、杜超群、沈勤康)继续关押不能特赦。1975年2月27日,毛泽东在杭州就此报告做长篇批示:[9]
在押战犯的范围,是依据1959年第一批特赦战犯时上报中央的战犯总数856名大名单,减去过去六次特赦的名单及在战犯管理所去世的人。另有25人本属不该关押的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经报中央批准,先将他们释放,落实政策。 1975年3月17日,华国锋在第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作了说明:“这次特赦释放的战犯共293名。其中有:蒋帮军官219名,党政人员21名,特务50名;伪满战犯2名,伪蒙战犯1名。至此,在押的战争罪犯,即全部处理完毕。”“遵照毛主席的指示精神,对这次特赦释放的全部在押战犯,每个人都给公民权;有工作能力的,安排适当工作;有病的,和我们干部一样治,享受公费医疗;丧失工作能力的,养起来;愿意回台湾的,可以回台湾,给足路费,提供方便,去了以后愿意回来的,我们欢迎。释放时,每人发给新制服装和一百元零用钱,把他们集中到北京开欢迎会,由党和国家领导人接见,并宴请一次,然后组织他们参观学习。”同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释放全部在押战争罪犯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1975年3月19日特赦释放全部在押的战争罪犯。当天《人民日报》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公布了特赦决定。特赦释放名单如下:[10] 被特赦释放的原属于蒋介石集团的战争罪犯290名[6]
被特赦释放的原属于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2名 被特赦释放的原属于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1名
1975年4月13日,10名报名回台湾的特赦人员:王秉铖、周养浩、王云沛、蔡省三、段克文、杨南邨、张铁石、赵一雪、陈士章、张海商,由北京飞往广州。14日由深圳到香港,中国旅行社香港分社安排他们住在兰宫饭店和帝国酒店等待台湾入境许可。遭到了拒绝入境,原国军第68军政工处上校处长张铁石在香港的饭店住处自缢。剩下的9人有的去了美国,有的留在了香港,有的回到家乡安享晚年。 1975年7月14日,毛泽东在与江青进行文艺工作调整的讲话中还特意说道:释放俘虏放得好,国民党怕得很。 1975年8月16日中共中央、毛主席批准了释放在押的全部美蒋武装特务的报告。9月22日、10月8日,所有在押的95名美蒋武装特务和49名武装特务船船员全部宽大释放经金门回台。 1975年9月9日,毛泽东在释放安置以历史反革命罪判刑关押改造和刑满留在劳动改造单位就业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警宪特人员报告上批示:“建议一律释放。本地不能转业的,转别地就业。”[11] 这一工作到1976年初基本完成,由各地中级人民法院“宣布摘掉反革命分子的‘帽子’,给予公民权。”1982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四千二百三十七名,全部宽大释放,并给予政治权利。 第八次(2015年8月29日)![]()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 (2015年) 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给予四类正在服刑的罪犯特赦,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签署并发布了特赦令。[12] 适用于特赦令的四类服刑犯
第九次(2019年6月29日)![]()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 (2019年) 为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七十周年,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署并发布了特赦令,对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九类对象实行特赦。[13] 适用特赦令的九类罪犯
上述九类对象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特赦: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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