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规范化简称最高法、高法院[1],俗称最高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为终审裁判,不得上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并称“两高”,同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机关。 依据宪法,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其监督。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汇报工作。全国人大有权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沿革1949年10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成立。1952年至1954年,基于大行政区区划,设有六个分院——东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华北,是为各大行政区最高审判机关[2]。 1954年9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国家审判机关。1956年4月至6月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设置特别军事法庭,在辽宁沈阳和山西太原开庭,审判45名侵华日军战犯。1958年,最高人民法院设置派出机构——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依法审理西藏地区刑事、民商事案件,最高法西藏分院后于1965年撤销并改为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1980年9月29日至1981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审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设立特别法庭,在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1号开庭,审判该案主犯。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迄今为止唯一一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机构改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加强并完善了法律赋予的审判检察职能,调整规范了党务、政工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新设了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实现了立审、审执、审监三个分离[3]。 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设置第一、二巡回法庭。201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四、五、六巡回法庭[4]。至此,全国除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和内蒙古以外,均被最高法巡回法庭巡回区覆盖,由最高人民法院各巡回法庭跨行政区审理特定案件。 2018年6月,在广东省深圳市、陕西省西安市分别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二国际商事法庭[5]。 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承担以下职责[6]:
案件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第一项中“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根据三大诉讼法有关规定,为全国性的重大、复杂案件。 司法解释![]()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又称审判解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的一种法律渊源。[註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即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司法解释应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作为裁判依据的,应当在司法文书中援引,同时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的,应当先援引法律,后援引司法解释。 指导性案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审理类似案件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应当引述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但不得作为裁判依据。指导性案例虽然不具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强制适用效力,但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规范司法办案活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自2011年起开始发布指导性案例,截至2024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43批共247件指导性案例。 机构设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内设机构为正司局级。最高人民法院设置下列机构: 业务决策机构咨询议事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巡回法庭国际商事法庭知识产权法庭直属事业单位直属企业单位主管社会团体规章制度法官等级200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八条规定,“法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第十九条规定,“法官的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第二十条规定,“法官的等级编制、评定和晋升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信息公开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中国法院网(中国法院网络电视台、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等网站,对社会公开全国人民法院审判与司法执行相关信息。 历任领导
注释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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