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英語: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也稱中華台北奧林匹克委員會),簡稱中華奧會,是中華民國的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負責處理中華民國在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等國際體育賽事的聯繫工作,並加強與國際奧會及國內外各運動團體聯繫,維護奧林匹克之名稱、標誌及會徽。 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原名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中華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其實體組織則是中華全國體育協進會,成立於1922年(時名「中華業餘運動聯合會」),曾長期位居中國奧會代表;1973年,受迫於國際情勢,中華奧會正式自中華全國體育協進會拆分,負責國際體育活動。1980年代後,由於政治上的限制,中華奧會及其他單項運動協會參加奧運等國際體育賽事時,多使用「中華臺北」做為參賽代表團的名稱。 歷史大陸時期
早在1894年,希腊王储康斯坦丁和近代奥林匹克运动会发起人皮埃尔·德·顾拜旦男爵便代表国际奥委会邀请清政府参加奥运会,但是清廷並未答复。1910年,全國學校區分隊第一次體育同盟會成立,今日國際奧委會將此年標註為中國奧委會成立年份[來源請求]。 1922年4月3日,“中华业余运动联合会”(英語:China National Amateur Athletic Federation)在北京成立;中華奧會將自身正式成立時間定於此時。同年,在巴黎召開的国际奥委会第21次全会同意该联合会为“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英語: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此次全会还选举该联合会主席王正廷(时任中华民国外交部长)为国际奥委会委员。[2] 1924年7月,全国性体育组织“中华全国体育协进会”(英語:China National Amateur Athletic Federation,与原中华业余运动联合会的英文名称一致。简称“全国体协”)正式成立,并取代了原“中华业余运动联合会”一切职能。全国体协首任主席仍為王正廷博士。1931年,“中华全国体育协进会”作为负责全国体育运动的组织,其在上海的地址及其名誉主任干事沈嗣良被国际奥委会作为“Comités Olympiques Nationaux”(中文可译作“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按Nationaux有“民族的”和“国家的”的双重含义,乃近代民族国家的概念)中代表Chine(中国)者的联系地址,登载于国际奥委会的公报上[3]这表示全国体协作为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获得了国际奥委会的承认。[4] 臺灣時期1949年由于第二次国共内战失利,中华全国体育协进会26位委员中,有19位随着中华民国政府迁移到台湾。1951年时任中华全国体育协进会总干事的郝更生博士代理理事长函国际奥委会称,“中华全国体育协进会26位委员中,已有19位迁移到台湾”,请更改中华全国体协、中国奥委会会址为台湾新竹西门路147号。郝更生此议得到了国际奥委会的同意,会籍名称为「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National Amateur Athletic Federation」,名称及新会址刊于国际奥委会1951年7月份公报上。 1952年,第15届夏季奥运会即将于7月份在芬兰首都赫尔辛基举行。这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举行的首届夏季奥运会。两岸及国际奥委会内部就“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认定及奥运代表队的参赛这两个问题展开了激烈的斗争。早在1951年3月,第15届夏季奥运会主办国芬兰(於1950年即與中華民國斷交)就曾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表示,希望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派选手参加该届奥运会。1952年2月2日,苏联驻华大使罗申向当时负责体育运动管理的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冯文彬提出,鉴于台湾已报名参加第15届夏季奥运会,希望知道大陆方面是否要派员参加[5]。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于1952年2月5日致电国际奥委会秘书处,通知继续参加国际奥林匹克运动大会的组织并参加赫尔辛基第15屆夏季奧運會。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派出盛之白和谢启美抵达奥斯陆,准备参加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第46次全体会议而未果[5]。1952年6月16日,国际奥委会主席西格弗里德·埃德斯特隆[註 1]发表公告称,由于国际奥委会希望在次年(即1953年)解决中国问题,「现在中国的两个组织——台湾的一个和大陆的一个——皆不得参加赫尔辛基奥运会」[5]。6月17日,艾德斯特隆电复全国体总,称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尚未被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所承认,中国运动员不得参加赫尔辛基奥林匹克运动会,公告遭到两岸的强烈反对。同年,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在苏联协助下向国际田径联合会及国际篮球联合会缴交会费,要求替代中华全国体协而被承认为「中国奥委会」。 1954年,在希臘雅典舉行的国际奥委会第49次全会上,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在国际奥委会中的席位得到承认。同时国际奥委会继续承认代表台湾方面的中华全国体育协进会。會中以23票比21票通過同時承認兩個中國奧會,是年9月出刊的奧林匹克公報曾出現雙方會籍記載,分別是中华民国的「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 National Amateur Athletic Federation」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Comite Olympique de la Republique Populaire Chinoise」。[6] 1958年8月19日,由于对国际奥委会的不满,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宣布与国际奥委会断绝关系,单方面面宣佈退出國際奧委會和國際田徑联合会、国际游泳联合会、国际足球联合会、国际篮球联合会、国际举重联合会、国际摔跤联合会及亞洲桌球總會等八個國際運動組織,以致遭到國際體壇除名的命運。國際奧會於同年9月5日曾以第125號函通告所有單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奧會退出奧林匹克活動,國際奧會不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奧會。」不過,1960年羅馬奧運會上,國際奧運會仍硬性規定中华民国代表团必須以「台灣」或“褔爾摩莎”名稱參加,此举遭到了代表团的抗议;1964年夏季東京奧運會與1968年夏季墨西哥奧運會時,中华民国代表团均被迫以「台灣」名義參加;1968年10月,國際奧會第67屆墨西哥年會再以32:10票通過代表團正名為「中華民國」(China R.O.)的提案[7],1972年慕尼黑奧運亦以「中華民國」名義參加。 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第2758號決議》,中華民國隨之宣佈退出聯合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原有的「中國」代表席次。自此,中華民國體育組織參與國際活動的處境更形艱難。1973年,中華民國政府有鑒於國際局勢的變化,為維護各種國際運動組織會籍,以保有合法地位,並推展奧林匹克運動,遂推動代表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實體組織——中華全國體育協進會的全面改組:7月17日,中華全國體育協進會分拆出「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以專司國際運動或比賽,原中華全國體育協進會則改稱「中華民國體育協進會」,即現今的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專司國內運動或比賽;兩組織分別由徐亨主席及黎玉璽理事長主持國際及國內體育活動。1974年5月,由沈家銘繼任奧會主席。 1975年,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以「中国奥委会」的名义申請恢复在国际奥委会的合法地位。惟其申請案附帶排除中华民国會籍之條件,因而未被國際奧會所接受,予以駁回。1978年國際奧會在雅典召開年會,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會中發動中東、非洲、亞洲及東歐等35國,提出排除中华民国會籍議案,並告知當屆奧運東道國苏联,宣稱如不排除中华民国會籍,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队即不參加1980年莫斯科奧運會。1979年,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又向国际奥委会正式提出了关于解决「中国合法席位」的建议。 1979年4月,國際奧會在烏拉圭首都蒙得维的亚舉行第81屆執委會,會中除恢復中國大陸奧會會籍外,並通過將繼續承認在台北的奧會。當時中华民国國籍的國際奧會委員徐亨及體壇人士遂多方聯繫、協調,發動對中华民国友善的國際奧會委員聯署提出修正案,並經大會以36票比28票通過以下修正內容:
不過同年10月,國際奧會於名古屋執委會中,又提案將蒙得维的亚決議案變更為:
並採用通訊投票方式,以62票對17票,於11月26日之前通过此提案,即「名古屋決議」[註 2]。 國際奧會委員徐亨與中華奧會分別於11月5日及12月6日向國際奧會總部所在地的瑞士洛桑地方法院提出訴訟,控告國際奧會名古屋決議案違反《奧林匹克憲章》規定的禁止任何形式之歧視、開閉幕和頒獎典禮必須使用國旗、國歌等文字與精神[10][11]:9;法院判決國際奧會確實違反《憲章》後,國際奧會修改《奧林匹克憲章》,將「國旗」、「國歌」、「國家名義」改為「代表團之旗、歌」、「國家奧會名義」,並要求代表團旗幟與標幟應先送國際奧會執委會核准[11]:10。 1981年,中華奧會與國際奧會簽署《洛桑協議》,正式決定會名、會徽、會旗及會歌等細節:依據協議內容,中華奧會與其他國家奧會「權益相同」,國際奧會並同意協助中華民國各項運動協會恢復相關國際總會會籍;1983年,國際奧會確認中華奧會會歌及儀程排序,其中後者以「中華臺北」(Chinese Taipei)英文代碼「TPE」列於「T」組。此後,中華奧會及各運動協會參加國際體育賽事,均參照相關規定辦理,而形成中華民國體育代表隊參與國際賽事的“奥会模式”[12]。 組織
主席
副主席
執行委員
象徵1981年3月,中華奧會和國際奧會簽訂《洛桑協議》,陸續修訂會徽、會旗及會歌。 會徽及會旗
中華奧會會旗為「梅花旗」: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高中體育總會旗幟與標誌,都以此面旗幟為基礎,差別除了將奧運「五色環」換成其他標誌,亦有青天白日徽的比例差別等。 中華奧會簽署《洛桑協議》時,並未同意觀眾席場內禁用中華民國國旗,各國亦無明文禁止,但各項國際運動會實務上迫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壓力,仍經常禁止觀眾攜中華民國國旗入奧運會場加油,特別是同場有中國大陸運動員比賽時,依舊經常遭搶奪或驅趕[22][23][24][25]。 會歌中華奧會《會歌》采用《中華民國國旗歌》之曲,但由張彼德重填歌词[26][27],1983年6月為國際奧會接受[28]:
![]() 成績1924年,中华全国体育协进会派出3名网球运动员,在法国巴黎举行的第8届奥运会上作了表演赛。1928年,中華民國派宋如海观光了在荷兰阿姆斯特丹举行的第9届奥运会。此后,又正式参加了第10届美国洛杉矶(刘长春)、第11届德国柏林、14届英国伦敦奥运会,但均未能取得任何成绩。 1952年夏季奧林匹克運動會在芬蘭赫爾辛基舉行,國際奧會投票表決台灣海峽兩岸參與問題,結果與會的57位委員以33票對20票決議通過,同時承認兩岸體育運動隊伍參加該屆奧運會。但中华民国代表團受政府指令,本所謂的漢賊不兩立的原則退出比賽。1956年第16屆奧運會在澳大利亞墨尔本舉行,兩岸奧會均派代表參加,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希望以五星红旗替代中华民国隊持用的青天白日滿地紅旗未成,遂退出比賽。 1960年羅馬奧運會,楊傳廣獲得男子十項全能銀牌。1964年東京奧運會,楊傳廣再度參賽,惜未獲獎牌。1968年墨西哥奧運會,紀政獲得女子80公尺跨欄銅牌。 1972年慕尼黑奧運會,中華民國最後一次以國號、國旗及國歌參加夏季奧運會,未獲獎牌。1976年蒙特婁奧運會,因主辦國加拿大禁止中華民國代表團以國旗、國號入境參賽,代表團遂退出比賽。1979年11月後,中華奧會對外不再使用「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名稱,其後改以「中華臺北奧林匹克委員會」身份派代表團參與奧運會。 奧運獎牌名單
参见注释參考文獻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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