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印度尼西亞憲法》及《選舉法(英语:Indonesian electoral law of 2017)》等法律,印度尼西亞需定期舉行公職人員選舉,選出總統、副總統(英语:Vice President of Indonesia)、人民協商會議議員(人協議員;即國會議員及地方代表理事會議員)、地方首長,以及地方議會議員。年滿17歲的公民,以及未滿17歲的已婚公民擁有投票權。所有公職候選人必須是印尼公民,但各類公職的參選資格並不一致,如正、副總統候選人必須年滿40歲(或曾擔任民意代表或地方首長);國會候選人須年滿21歲等。自印尼獨立以來,該國已舉行13次立法選舉,5次總統直選。印尼獨立後,首輪地方選舉於1946年舉行,此後地方選舉一直和全國性選舉錯開舉行(惟地方議會選舉自1971年與立法選舉合併至今),2024年為印尼首次舉行全國統一地方選舉。因應2025年憲法法院裁決,2029年印尼只會舉行總統、國會選舉,地方議會選舉則與地方首長選舉合併,在2031年舉行。
人民協商會議(人協)是印尼的兩院制立法機構,下院為人民代表會議(國會),上院為地方代表理事會,兩者的選舉合併舉行,一屆任期為五年,最近一次選舉在2024年2月14日舉行。國會由580名議員組成(截至2024年),議員通過分區直選產生——2017年《選舉法》規定,選區由省區或其轄內的縣市(或其一部份)組成,印尼政府應根據可供分配的席次數目、行政區劃沿革和人口變動劃分選區,以及設定各選區的應選名額(介乎3—10人);截至2024年,印尼全國共分為84個國會選區,海外選民則獲編配到雅加達首都特區第二選舉區(英语:Jakarta II (electoral district))。
1948年至1999年的大部分時間裏,印尼大部分地方行政區的首長均由總統(就省長而言)或內政部長(就縣市首長而言)委任,地方議會有權提名兩組人選,供中央政府考慮,但不能干預中央政府的決定[f],普通選民則無權投票。1999年通過的《地方政府法》(1999年第22號法令)把地方首長的選舉權下放到地方議會,中央政府僅有權確認當選人,而為了平衡國民選出各級政府行政長官的權利,國會在2004年修改《地方政府法》,把地方首長的選舉權下放到國民,自此地方議會不再擁有地方首長的選舉權和罷免權[10]。2024年之前,舉行地方選舉的年份通常和大選年錯開[g];各地的地方選舉自2015年起合併,在同一天舉行[12]。普拉博沃曾於2014年以籌備成本高昂、容易助長貪污腐敗為由,提議恢復原有的地方首長間選制度,其在國會內的盟黨則於同年通過新的《省長、縣長及市長選舉法》,恢復間接選舉的舊制,結果被卸任總統尤多約諾藉由替代法令政府条例(印度尼西亚语:Peraturan Pemerintah Pengganti Undang-Undang (Indonesia))推翻[13][14]。2024年上任總統後,普拉博沃復以成本原因重提上述建議[15]。
1903年,荷蘭殖民政府通過《分權法》(Decentralisatie Wet),准許成立擁有財政自主權的地方自治團體,並設立地方議會(raad),作為地方自治團體的權力機構。地方議會議員由選舉產生,選舉辦法為排序投票制,選民必須為年滿21歲、能讀寫荷蘭文的男性荷蘭臣民,土著選民尚須通曉馬來語和居住地的地方語言,以及達到300盾的納稅門檻[22]。印尼獨立初年,根據政府命令、條例和地方政策、法規實施地方議會選舉的地方行政區有諫義里府(印度尼西亚语:Keresidenan Kediri)、梭羅府(印度尼西亚语:Keresidenan Surakarta)(1946年)、日惹特區(1951年)等,其中諫義里府選舉和日惹選舉均為間接選舉,以最大餘額法分配議席[23][24]。印尼於1956年通過首部地方選舉法,並於1957年—1958年在爪哇各省區、南蘇門答臘省[h]、廖內省[i]和加里曼丹各省舉行地方選舉(英语:1957 Indonesian local elections),結果印尼共在所有地區的得票都比1955年高,其他主要政黨——馬黨、民族黨和伊聯的得票率則有所下跌[25]。1960年,蘇卡諾總統頒布《1960年第5號總統令》,規定互助地方議會成員由地方首長從政治和專業團體提名,由內政部長委任[26]。1969年《選舉法》(1969年第15號法令,自1971年選舉起適用)規定地方議會選舉需和立法選舉合併舉行[27],1998年新秩序時期結束後仍然沿用上述安排[4]。最近一次地方議會選舉在2024年2月14日舉行,結果由鬥爭派民主黨成為得票第一大黨[28]。
印尼的地方行政區設有地方議會(Dewan Perwakilan Rakyat Daerah,字面意思為「地方人民代表會議」),分為省議會和縣/市議會,議員均有民選產生(經由內部選舉產生的雅加達的行政市、行政縣議會除外[29]),一屆任期為五年[4]。地方議會選舉辦法為開放式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與國會相同——整個行政區分為若干個多議席選區(需根據對應行政區和國會選區的建置沿革調整),選民可投選一個政黨或一名候選人,議席則按照聖拉古法分配。和國會選舉不同,地方議會選舉不設選舉門檻[30]。根據2017年《選舉法》第188、191條,地方議會的議席數量需按照在籍人口調整[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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