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在中華民國法律中,大陸地區人民,又稱中國大陸民眾、大陸居民,在動員戡亂時期曾稱匪區人民、淪陷區人民,為在中國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的人民。 這個概念因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兩岸分治而出現。在1991年《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1992年《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制定後法制化。其主管機關為大陸委員會。 在現行法定中,大陸地區人民的地位介於臺灣地區人民與外國人之間,非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也非中華民國僑民,不具備公民權,許多法律權益也不同於外國人。對於「大陸地區人民是否為中華民國國民」,近年來在政治與法律上亦出現爭論。 歷史1950年,行政院與交通部頒布《起義船隻及船員處置獎擆辦法》,首次允許具有政治上重大意義的特殊方式投奔臺灣的中國大陸人民居留台灣。[1]1951年,中華民國政府謀劃恢復招收僑生來台升學,並於1952年開始招生;此外還允許僑生以簡化手續加入中國國民黨,意圖加強與海外華僑之聯繫,以期與中共對抗。僑生依照當時的國籍法亦被視為中華民國之國民。[2]1954年,聯合國軍在朝鮮戰爭中俘虜之中國人民志願軍士兵依其意願被遣送臺灣。[1]1959年,行政院頒布《對匪陸海空軍重賞招降獎賞標準》。[1]至1990年代以前,抵達臺灣之大陸人民,依照其原有省籍登記戶籍,而非認定為臺灣籍,為本省人與外省人之衝突埋下伏筆,軍人軍眷大多直到1969年才納入民間戶籍系統。[3] 1987年解除戒嚴,於年底開放赴大陸觀光,並允許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大陸沿海居民偷渡來台漸漸興起,然而與大陸關係斷絕,無法實施遣返。[4]1990年代以來,戶籍法改以出生地登記來削弱父權血統主義,隨後又修訂國籍法,不再單以父系繼承斷定國籍。[3]1988年,行政院函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通過以前暫緩審議《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組織條例》草案。1990年,兩岸紅十字會簽署《金門協議》,由入出境管理局承辦偷渡犯之遣返工作。1999年,公布《入出國及移民法》,對有無戶籍之國民之權利分別作出規範。[4] 1991年4月通過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5],同年6月中華民國法務部發布函釋「大陸地區同胞依憲法規定亦為我國國民」[6]。 1992年7月制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當時定義大陸地區人民為「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臺灣地區人民前往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之人民。」,第10條和第69條的立法理由均指「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7]。 大陸委員會曾於1992年發布函釋引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立法理由「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6]。法務部曾於1993年8月發布函釋,主張「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似應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8] 1993年,开放大陸配偶赴台定居。 2023年2月,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对陆男国赔案二审维持原判,引发臺灣地區舆论关注。法院依法務部1993年8月函釋,認為大陸地區人民可以擁有申請國賠等權力。5月24日,中華民國行政院發布院臺法長字第1121023848號通令各部會,中止法務部1993年8月函釋。新函釋表示,大陸地區人民不是中華民國國民,不擁有中華民國國籍,停用共25條「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相關函釋[9][6]。律師洪永志表示此行政院函釋僅是為了解釋法律,不具法律效力[10]。 法律地位国籍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後,堅持其代表中國之「法統」,維持认为中国大陆(1953年控蘇案之後一度包含外蒙古)人民仍然有完全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該些人民實際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蒙古人民共和国之統治,由於1950年代國際間東西冷战興起,實際上與台湾之间断绝了交通往来。前往台湾定居的中国大陆人士通常是拥有“反共義士”身份者。两岸民众的交通往来、定居到1980年代台灣解嚴后,方才逐步实现(参见:三通)。 現行法律規定《國籍法》規定,中華民國國籍依血統即可取得,而國籍喪失需主動向内政部申請: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則載明: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立法理由[11]:
司法界立場1982年(民國71年)12月31日 — 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8219號判例(因後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已載明兩岸間貨品輸送按進出口論,故判例失效):
本則判例的主旨是,從大陸地區不經外國第三地私帶貨品進入台灣地區,不屬於跨國走私,無法成立走私罪。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2013年1月8日)決議,因兩岸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兩岸間貨品輸送按進出口論)已新作規定,此判例不合時宜、不再援用。[12] 2002年(民國91年)5月25日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4636號判決(未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不屬判例):
近年來,司法界對於該題目的認識出現變化,意見各有不同。例如,2013年7月司法院作出《釋字第710號解釋》(其主文未提及大陸地區人民的國籍問題)時,
行政機關立場與法律界意見
2023年2月,在陆男国赔案中,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在判决中认为中國大陸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適用國家賠償法。[18]该院民一庭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經函詢大陸委員會,獲函覆中國大陸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適用國家賠償法[18]時為民進黨執政,大陸委員會於2月17日發新聞稿稱,本會函覆高雄地方法院的內容從未指稱中國大陸人民是中華民國國民。查國籍法、入出國及移民法,「中華民國國民係『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19]5月25日,行政院發佈「院臺法長字第1121023848號」函釋通令各部會,表示依照2000年修正後之現行《國籍法》以及《入出國及移民法》定義,「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凡舊函釋與此牴觸者,應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當時列出了25條「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相關函釋。[6][20]。2025年,賴清德政府推動編寫「識讀中國威脅」補充教材,並提醒應在教材編寫時注意,上述最新的法律釋示已與過去不同[21]。 上述函釋雖然被行政機關停止適用,但其法律依據並未隨之消滅。律師洪永志指出,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改前,行政院函釋並不具法律效力[22]。政府對相關議題的詮釋方式亦曖昧不定。2024年10月,中華民國總統賴清德講話提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絕對不可能成為中華民國人民的祖國,反倒是中華民國可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75歲以上民眾的祖國[23][24]」,指出了政府遷臺前出生的中國大陸人士似具有國籍的狀況。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廖元豪曾撰文指出,《國籍法》採血統主義,「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即具有國籍;中國大陸人士,如其父母在政府遷臺前出生,亦不曾向内政部取得喪失國籍的許可,便始終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此一法律事實並不因行政院函釋被拘束。[25] 護照大陸地區人民,在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轉換為台灣地區人民之前,不能申請中華民國護照[26]以及中華民國戶籍。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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