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刑事訴訟)搜索(英語:Search)是一種強制處分,指以針對目標對象、處所或交通工具搜查翻找的方式蒐集證物,或尋找被告、犯罪嫌疑人,通常伴隨著扣押進行。由於搜索行為嚴重侵害人民的隐私权,因此通常會需要法官核發搜索票才能進行。 ![]() 發動搜索的目的有二: 令狀主義原則上,進行搜索必需要有搜索票或搜索令才能執行,若偵查機關未持令狀,除相對人可以拒絕搜索外,搜查人員亦可能構成《違法搜索罪》。 法官保留原則在一般情況下,由於搜索對基本權構成重大侵害,故不得由偵查機關自行發動,必需事前先向法院聲請相關令狀,待法官簽發後始得持執行搜索,稱為絕對法官保留。但考量偵查實務的需要,對於緊急情形之案件通常會允予先行搜索,事後再陳報法院核准,稱作相對法官保留。 無令狀搜索犯罪偵查具有緊急性與時效性,部分案件若等到法官核發令狀才進行搜索,將會喪失偵查的即時性。以下幾種狀況通常無需事先取得令狀,例外得由執法人員逕自發動: 逕行搜索指檢察官或司法警察認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相當理由足信其確實身在特定住所、地域或車輛內,而發動尋找其行蹤之類型。 附帶搜索是指執法人員在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或拘留時,為確保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允許其所發動之搜索,檢視被搜索者身上或周遭範圍內是否有具危險性的武器存在。 緊急搜索指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緊急,如不馬上進行搜索可能使得證據滅失,而發動找尋證物的類型。 同意搜索指經被搜索人同意而逕行搜索之。然而,強制處分的特徵在於無需取得当事人同意,偵查機關得單方面發動;同意搜索則無強制處分之「強制」表徵,而是以取得當事人同意作為令狀原則的例外,故有認為同意搜索本質上已不能算是強制處分[1]。 科技搜索現代網路科技興起,打破過去傳統法律對於實物的搜索規範;對於儲存在雲端或電腦、行動裝置裡數位資訊,應如何規範准許執法機關以科技手段對此類無形證物進行搜索扣押,如以遠端控制軟體駭取檔案,或於安裝網路監控软件等等,將是現代刑事法學界面臨的課題。 違法搜索為了維護法律的廉潔性與確保公权力的正當行使,偵查機關實行搜索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如果有違法搜索之情事,於程序面上,刑事訴訟法內一般皆有證據排除法則相關規範,令其所取得的證據面臨無證據能力的風險,亦即無法作為證據使用;而在實體部分,違法搜索的執法人員將會面臨刑事罪名的指控[2]。 爭議搜索媒體新闻自由為宪法上相當重要的基本權利,新聞媒體本身扮演監督政府的角色,因此搜索報社、媒體機構往往會引發是否侵害言論自由的疑慮,擔憂若放任執法者恣意搜索媒體從業人員,將造成寒蟬效應,嚴重危及新聞自由。[3] 搜索律師事務所律師作為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辩护人,其使命在於確保被告能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因此其與被告間存在所謂的「秘匿特權」,也就是當事人與律師之間,為尋求法律協助而溝通的內容應受秘密保護,國家不得強制揭露其內容[4]。因此,搜索律師事務所會引發侵犯被告與律師間秘匿特權的疑慮,恐致使被告無法獲得接受公平審判的憲法權利。 搜索學校受教權、學術自由為相當重要的基本權,在許多國家甚至擁有宪法位階;因此學校作為教育機構,如放任偵查機關進入校園恣意搜索,將引發侵害相關權利的質疑。 臺灣內政部警政署2017年7月12日函教育部「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法相關機制」,有警察入校執法應先知會校方主任秘書、學務主任以上層級校務主管並經校方同意的規定。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程第59條亦規定:「除本大學駐衛警察外,軍、警未經校長委請或同意,不得進入校園,但追捕現行犯者,不在此限。 」 各國規定搜索原則上採令狀主義及法官保留原則:
搜索應符合令狀主義,由法院核發搜索票,且必須有相當理由才能發動,否則即構成無理搜查。至於無令狀搜索,仍需事後將搜索結果陳交法院審查,否則即可能喪失證據能力。 日本的《刑事訴訟法》規定搜索原則上採行令狀主義,但第220條第1項則規範附帶搜索得以無令狀進行之。 另外,日本法律也禁止夜間搜索。 參見參考文獻
引註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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