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簡稱消保處,1994年7月1日成立時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是中華民國行政院院本部單位,專責消費者保護政策之研訂審議及協調推動、《消費者保護法》之解釋及研修、重大消費事件之協調處理等事項。 簡介依據1994年1月11日總統令公布的《消費者保護法》第40條第1項明定:「行政院為研擬及審議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與監督其實施,設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40條第2項明定:「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行政院副院長為主任委員,有關部會首長、全國性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全國性企業經營者代表及學者、專家為委員。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每一任主任委員都是行政院副院長兼任。另同法第6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全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均依法設有消費者服務中心、消費者保護官及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推動各項消費者保護工作。 行政院消保會為了便利消費者諮詢及申訴,設置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消費者有需要時,祇要使用按鍵式電話撥打「1950」,就可以轉接至所在地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有專人提供服務。另在其官方網站上亦建置有線上申訴系統,消費者可以直接在網路上提出申訴;系統將會協助轉送到主管之縣市政府去處理,消費者並可以隨時查詢案件處理之進度。 此外,為了讓消費者能有效因應日趨複雜的消費問題、維護自身權益,行政院消保會特別結合在1996年推動的“消費者三不運動”及國際社會提倡的消費者八大權利及五大義務內容,於2004年7月1日發起「消費新生活運動」,彙整出消費新生活「三不、七要」十大守則:「危險公共場所,不去;標示不全商品,不買;問題食品藥品,不吃。消費資訊,要充實;消費行為,要合理;消費受害,要申訴;1950專線,要記牢;消保活動,要參與;爭取權益,要團結;綠色消費,要力行。」為了加強宣導,2005年開始,消保會每年舉辦橫跨全年度、多樣化、針對不同消費族群的一系列宣導活動,以提昇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 沿革
歷任首長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
組織架構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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