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朝政府于1908年8月27日颁布的一部法律文件,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政体,确认了国民的一些基本权利,同时对君权进行了一些限制。《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1] 制定清朝末年,国势渐衰弱,经过了義和團和八国联军,清政府在列強干涉下开始實施「庚子新政」,派遣大臣前往海外考察列強實施憲政內容。慈禧太后根據清宗室载泽、端方等五大臣的意見 开始进行改革,使其成为君主立宪政体的国家。 1906年下诏预备立宪,成立宪政编查馆。后来由庆亲王奕劻等奏进,慈禧太后亲自裁定,于1908年8月27日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主要内容宪法大纲的内容以1889年的《大日本帝國憲法》蓝本,删去了其中限制君权的有关条款。全文共23条,由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组成。 “君上大权”共14条,规定;“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本着这一精神,赋予了皇帝颁布法律、发交议案,召集或解散议院,设官制禄、黜陟百司,统率陸海军队、宣战议和、订立条约,派遣命名臣,宣布紧急戒严和以诏令限制臣民自由,以及司法审判等大权。与日本宪法所赋予天皇的权力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臣民权利义务”共9条。重点是纳税、当兵及遵守法律等义务。而权利和自由则非常简单,只规定:在法律范围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等事,准其自由,臣民非依法规定,不受逮捕监禁处罚;以及进行诉讼,专受司法机关审判等事项。 世界各国的宪法通常由:宪法的名称、序言、正文、修改程序和实施日期等四方面组成。而《钦定宪法大纲》则具备了:名称、正文、附录、实施日期,其结构是比较完整的。 内容條文1908年8月27日頒發,刊「政治官報」1908年8月27日第301號第9-11頁,原文未加標點,遇君國則抬頭。今均改之。 君上大權
附臣民權利義務(其細目當于憲法起草時酌定)
影响及评价《钦定宪法大纲》所确立的君主立宪政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不失民主政治的成分,对当时人们思想起到不少的冲击。但其未给人民带来民主权利,只是使君权宪法化,因而激起朝野的不满,立宪派也大失所望。梁启超认为:这个宪法大纲是“吐饰耳目,敷衍门面”[2]。 它与旧有的传统法典不同,打破了中华法系的传统结构,使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独立于刑法、民法等普通法律之外,规定了国家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 註釋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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