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簡稱旅行證,是代替护照使用的旅行证件,自1978年9月1日起开始使用,先后有1978、1984、1988、1999及2004共五版[1]。旅行证颁发对象为不需或不便发给护照之中国公民,早期多发予回国定居不再出境之华侨,持有并欲保留台湾证件者,或旅居印度、尼泊尔之藏胞等[2];后亦取代自1951年起颁发、1990年4月停止使用的归国证明书[3]。 1999版及2004版旅行证均有一年一次有效和两年多次有效两种版本[4],一般为两年多次出入境有效[5],其中1999版旅行证根据不同效期有8页(一年一次)及16页(两年多次)两种式样。 发照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短期出国的公民在国外发生护照遗失、被盗或者损毁不能使用等情形,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是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及其他外交部授权的驻外机关在以下情形颁发[6]:
海外持有新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香港居民護照丟失、被盜、損壞或過期,並急需返回香港,可以申請旅行證回港。若無新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需申請入境身份陳述書及进入许可[9]。 海外的台湾同胞即中華民國國民(包括無戶籍國民)前往香港时,如无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亦可申请此证进入香港,但需申请进入许可[10]。澳门签证政策接受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旅遊證件之人士最多逗留7日(過境)。 无有效旅行证件且被外国政府遣返的中国公民通常不会获发旅行证,而是应当办理回国证明用于返回中国。 类型旅行证分一年一次入境有效和两年多次入境有效两种。前者在一年有效期内,持证人可以进出中国一次;后者在两年内可以多次往返中国。如申请到第三国签证,旅行证持有人可以前往第三国旅行。一年一次旅行证如加注了“仅限回国有效”,持证人回国后,旅行证即告作废。旅行证不能延期。[11] 內頁![]() 旅行証声明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証首頁里的声明,以中英文書寫之內容如下: 中文(仿宋体)
說明頁中文說明頁標明於第1頁,英文說明頁則標明於第2頁中。
備注頁和簽證頁從第3頁與第4頁為備注頁,第5頁到第31頁為簽證頁。 第32頁為簽發機關用印頁。 個人資料頁![]() 個人資料位于最后一页,左側為旅行证持有者的照片。
旅行证相片規格申请時需缴交6个月以内证件近照3张(4.8cm×3.3cm,背景为白色或淡蓝色,正面可見双耳免冠头像)。 其他用途中華民國政府不承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為正式官方身分證明文件,因此中華民國國民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并不与中華民國法律產生任何牴觸關係。1990年伊拉克入侵科威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伊拉克大使馆组织紧急撤退滞留在伊拉克与科威特的中国大陆、台灣与港澳人员。由于伊拉克政府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必须对这些人员的身份确认,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又不可能在台湾人持有的中華民國護照上盖章确认,所以最终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给这些台湾人员签发一次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经由陆路撤退到约旦。[12] 簽證待遇目前并非所有适用于中国大陆护照的签证优惠政策都适用于中国旅行证,目前有以下国家对中国旅行证持有者提供免签证待遇。[13]
参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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