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尚比亞關係
中華民國與尚比亞共和國無正式外交關係,目前也沒有在對方首都互設具大使館功能的代表機構。對尚比亞的相關事務由駐南非共和國臺北聯絡代表處兼轄。[1] 政治外交![]() 1971年10月25日,第26屆聯合國大會就尚比亞等23國[註 1]所提出的「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合法權利」議案進行表決。最終以76票贊成、35票反對、17票棄權的結果通過。根據《聯合國憲章》和聯合國大會議事規則,提案通過即成為正式決議,是為《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中華民國、馬爾地夫、阿曼等3國未投票。代表中國正統的中華民國政府,以外交部長周書楷為代表,在表決之前數小時,於大會上主動宣布退出聯合國。日後,中華民國政府將此決議稱為「排我納匪案」。 經濟貿易
2023年的兩國貿易項目如下: 出口至尚比亞的前10大項目為:特定用途機械之零件;印刷版、滾筒與其他印刷組件之印刷机以及打印机、复印机與傳真機;機動車輛所用之零件與附件;液體泵、液體昇送器;電話機(包括智能手机),以及其他傳輸或接收聲音、圖像之有線或无线网络通訊器具;機器或器具之電氣零件;新橡膠氣胎;特殊物品,含出口未超過5萬新臺幣之小額報單與其他零星物品;手用扳手與扳鉗、有無把手之可互換扳手套筒;橡膠或塑料加工機或以此類原料製造產品之機械等。[4] 自尚比亞進口的前10大項目為:未經塑性加工精炼銅與銅合金;銅礦石及其精砂;木材;寶石(不包括钻石)與次寶石;貴金屬或被覆貴金屬之首飾及其配件;烟叶;其他活動物;不帶毛之其他動物鞣制皮革或胚皮革;特殊物品,含進口未超過5萬新臺幣之小額報單與其他零星物品;絕緣電線、電纜與其他絕緣電導體等。[5] 投資組織簽證![]() ![]() 兩國國民皆須申請簽證方可入境對方國家。持中華民國護照與說明函或邀請函的中華民國國民須至尚比亞電子簽證網站申請「簽證同意函」(Visa Approved Letter),獲准後以電子郵件寄發,於抵達該國指定機場時繳交簽證費並領證。觀光簽證停留最多90天;商務簽證停留最多30天。[7][8] 持尚比亞護照的尚比亞國民抵台參加由中央政府機關主辦、協辦或贊助之國際會議、運動賽事、商展活動,可以電子簽證入境中華民國,停留最多30天並不得延期。[9][10] 交通航空客運兩國無直航班機,可經由(不計航點遠近,截至2023年6月30日):
注釋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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