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科威特關係
中華民國與科威特國於1963—1971年有官方外交關係,斷交後,中華民國於科威特市設有具大使館功能的代表機構。 政治外交![]() 1963年11月21日,兩國建立大使級外交關係。[5]12月27日,於首都科威特市設立中華民國駐科威特國大使館,並派駐大使。[6]科威特則未設立大使館、派駐大使。 1971年3月22日,科威特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7]3月29日,中華民國與科威特斷交。3月30日,關閉大使館。[6] 代表機構1986年4月23日,在科威特設立具大使館功能的中華民國駐科威特商務辦事處(Commercial Offic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State of Kuwait)。[5]1996年8月26日,該機構更名為駐科威特王國臺北商務代表處(Taipei Commercial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the State of Kuwait)。[5][4] 事件1990年8月,伊拉克佔領科威特後,中華民國在該國的駐科威特商務辦事處、中國石油公司、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中華工程公司,其員工及眷屬與僑民共143人,撤離科威特並抵達約旦,由中華民國政府派遣專機接運抵臺。至伊拉克撤軍後,於1991年3月27日恢復辦事處運作。[8] 經濟貿易近年中華民國積極推動與科威特的經貿關係,主要以參展團、貿易訪問團,以及線上表發會與洽談會等方式推動。[9]
2023年的兩國貿易項目如下: 出口至科威特的前10大項目為:小客車與其他主要設計供載客之機動車輛;機動車輛所用之零件與附件;不鏽鋼扁軋製品;其他塑料製品與特定材料制成品;絕緣電線、電纜與其他絕緣電導體;苯乙烯之聚合物;自行車或機動車輛用之電氣照明或信號設備;鋼鐵製螺釘、螺栓、螺帽、螺旋鈎、車用螺釘、鉚釘、橫梢、開口梢、墊圈與類似製品;冷凍魚;新橡膠氣胎等。[11] 自科威特進口的前10大項目為:石油原油與自瀝青質礦物提出之原油;石油與提自瀝青礦物之油類(原油除外)、以石油或瀝青質礦物為基本成份之未列名製品、廢油;環烴;石油氣與其他氣態碳氫化合物;乙烯之聚合物;非環醇及其鹵化、磺化、硝化或亞硝化衍生物;反應起始劑、反應促進劑與觸媒;铌、钽、钼、钒或锆礦石及其精砂;玻璃纤维及其製品;氢、稀有气体與其他非金属元素等。[12] 科威特石油出口以需求量大的亞太市場為主,主要出口市場有韓國、中國大陸、日本、臺灣。石化產品亦為臺灣自科威特進口的主要項目,與石油合計進口金額占比超過90%;臺灣出口至科威特除汽車與其零配件、鋼鐵為多數外,石化產品亦為重要項目。臺灣輪胎業者如正新輪胎、建大輪胎、南港輪胎、飛德勒輪胎(FEDERAL)等在科威特有代理商。中華汽車的「菱利」(Varyca)輕型商用車,由Al-Mulla Group引入科威特銷售。[13] 投資根據中華民國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統計,截至2022年,科威特赴臺灣總投資金額約25.9萬美元,計有2件;臺商在科威特無任何直接投資,[14]亦無臺灣的金融機構。[15] 在科威特原有1家臺商經營的餐廳,但已於2019年轉讓予當地人。[16] 合作台灣中油公司與台塑石油公司分別向科威特石油公司(KPC)建立長期合作機制,每日向科威特購買原油約20萬桶。[17]2002年,科威特石油公司執行長(王儲兼首相之女)夏荷(SHAIKHA Saad Al-Sabah)抵台訪問。[18] 2014年,中鼎工程積極搶進科威特第4煉油廠興建計畫,並與國際大型公司聯手合作,共同參與科威特的營建工程。[19] 臺商亞通利大能源公司(ATE Energy)於2018年取得位於Al-Zour的天然气進口接收站興建計畫中的取、排海管安裝工程分包案,工程金額1,250萬美元,已於2019年第4季完工。[13] 會展2018年2月,科威特舉辦「Kuwait Expo」展覽活動,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外貿協會)首次籌組參展團,外貿協會亦不定期赴中东地區包括科威特,辦理貿易洽談會等拓銷活動。[13] 交流教育科威特大學語言中心自1988年起每年提供台灣學生全額獎學金赴該國研習阿拉伯文。[21] 1998年1月,科威特教育部助理次長胡梅第抵台訪問,除會見政府官員,並獲頒中華民國教育部文化獎章。[22] 2016年1月7日,科威特「學歷認證暨教育品質保證局」(National Bureau for Accreditation and Education Quality Assurance)承認臺灣、清華、交通、成功、陽明、中央、政治等七所國立大學學歷。[21] 科技資訊工業策進會(資策會)與科威特中央科學研究院有長期合作關係,雙方就科技發展進行交流與合作開發。[9] 簽證![]() ![]() 兩國國民皆須申請簽證方可入境對方國家。科威特目前未開放觀光簽證,持有中華民國護照的中華民國國民以經商洽公為目的,須備有該國的阿拉伯文證明函,並由擔保人或4星級以上飯店向科威特內政部境管暨居留署申請簽證。若短期訪問,亦須透過4星級以上飯店申辦,停留最多30天。經科威特轉機,不需申辦過境簽證。[23][13] 持科威特護照的科威特國民則可以電子簽證入境中華民國,停留最多30天並不得延期。[24][25] 交通航空客運兩國無直航班機,可經由(不計航點遠近,截至2023年6月18日):
注釋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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