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級别
授予
獎章(附發小型獎章)
颁行日期
功绩獎章
3
一、主持重大計畫或執行重要政策,成效卓著。 二、對主管業務,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並有具體事蹟。 三、研究發明著作,經審查認定對業務或學術有重大價值。 四、檢舉或破獲重大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消弭禍患。 五、檢舉或破獲重大犯罪案件,有助廉能政治或對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著有貢獻。 六、對突發重大事故,處置得宜,免遭嚴重損害。 七、其他特殊功績足資矜式。
1984年1月20日[ 3]
楷模獎章
3
一、操守清廉,有具體事蹟,足資公教人員楷模。 二、奉公守法,品德優良,有特殊事蹟。 三、搶救重大災害,奮不顧身,有具體事實。 四、因執行職務受傷,達公教人員保險全失能標準。 五、因執行職務,以致死亡。 六、其他優良事蹟足資矜式。
1984年1月20日[ 3]
服務獎章
特(任职满四十年)
公教人员服务成绩优良者,于退休(职)、资遣、辞职或死亡时
1984年1月20日[ 3]
1(任职满三十年)
2(任职满二十年)
3(任职满十年)
僑務專業獎章
華光
一、致力愛國工作、僑社團結、僑社福利或僑民權益,具有特殊或重大功績。 二、對僑民教育推展,具有特殊或重大功績。 三、對擴展僑商經濟事業及參與國家經濟建設,具有特殊或重大功績。 四、對維護國人權益、處理國人急難事件、推動公眾外交、國際人道援助、協助參與國際組織、促進國際合作及交流等事務,具有特殊或重大功績。 五、其他對於增進國家、僑務工作利益及提升國家、僑胞形象,具有特殊或重大功績,足資表揚。
1961年8月18日[ 4]
福爾摩沙
玉山
經濟專業獎章
1
一、協助我國政府研擬、推動經貿政策及提升國際經貿地位貢獻卓著。 二、促進在我國投資或推動產業升級貢獻卓著。 三、改進技術,改善經營管理或品質設計貢獻卓著。 四、領導工商團體有特殊貢獻。 五、其他對經濟事務有特殊貢獻。
1986年8月25日[ 5]
2
3
教育專業獎章
1
一、對於推展教育,具有特殊貢獻。 二、對於提升我國學術水準,具有特殊貢獻。 三、對於推展體育或藝術教育,具有特殊貢獻。 四、對於推廣終身教育,具有特殊貢獻。 五、對於促進國內外教育交流,具有特殊貢獻。 六、對於推展青年發展,具有特殊貢獻。 七、其他在教育、學術、體育、青年發展等方面,具有值得獎勵之特殊事蹟。
1986年10月17日[ 6]
2
3
交通專業獎章
1
一、對業務上或技術上有特殊貫獻或具特殊功績者。 二、遇有特殊危急事變,冒險搶救,保全機關或公眾重大利益者。 三、對意圖危害交通事業之產業或設備能預先覺察並妥為防護消弭,因而避免損害發生者。 四、對交通事業學術或業務研究發明或著作,經審定或採行,有具體價值或貢獻者。 五、擴展海外業務使國家獲重大權益,或有享譽國際之具體事蹟者。 六、有其他重要功績足資表揚者。
1986年11月29日[ 7]
2
3
內政專業獎章
1
對民政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內政專業獎章:
一、對地方自治業務之推展,具有重大貢獻。 二、對公民參政業務,具有重大貢獻。 三、對宗教、禮制或殯葬業務,具有重大貢獻。 四、民選地方公職人員任職三十年以上,對民政業務,具有重大貢獻。 五、對民政問題研究發展,具有重大貢獻。 六、對其他有關民政業務,具有特殊或重大貢獻。
對戶政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內政專業獎章:
一、對戶籍行政業務,具有重大貢獻。 二、對國籍行政業務,具有重大貢獻。 三、對戶口調查、人口統計業務,具有重大貢獻。 四、對人口政策推行成效卓著,具有重大貢獻。 五、對戶政問題研究發展,具有重大貢獻。 六、對其他有關戶政業務,具有特殊或重大貢獻。
對社政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內政專業獎章:
一、對合作事業及人民團體之業務,具有重大貢獻。 二、對合作事業及人民團體問題研究發展,具有重大貢獻。 三、對其他有關合作事業及人民團體業務,具有特殊或重大貢獻。
對地政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內政專業獎章:
一、對協助推行或執行土地政策,具有重大貢獻。 二、對宣揚我國土地改革成就,促進國際合作關係,具有重大貢獻。 三、對地政問題研究發展,具有重大貢獻。 四、對其他有關地政業務,具有特殊或重大貢獻。
對營建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內政專業獎章:
一、對執行區域計畫、都市計畫、國家公園計畫、國民住宅計畫或其他營建方案措施,具有重大貢獻。 二、對興建國民住宅、興闢公共設施或興辦國家公園事業,具有重大貢獻。 三、承辦營造或設計監工,其工程特別艱鉅而能順利完成,或對施工方法有特別改進或發明,具有重大貢獻。 四、對開發都市建設或更新舊市區,提供特殊技術方法,促進都市健全發展,具有重大貢獻。 五、對推行保育自然資源,改進生活環境或維護公共安全,具有重大貢獻。 六、捐贈土地財物興辦公共設施,具有重大貢獻。 七、對營建問題研究發展,具有重大貢獻。 八、對其他有關營建業務,具有特殊或重大貢獻。
對警政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內政專業獎章:
一、對警政業務之推展,具有重大貢獻。 二、對促進國際間警政聯繫及合作,具有重大貢獻。 三、冒險犯難偵破重大刑案,對社會治安具有重大貢獻。 四、對警政問題研究發展,具有重大貢獻。 五、對其他有關警政業務,具有特殊或重大貢獻。 警察人員除功績卓著、情形特殊或領有一等一級警察獎章者外,應先請頒警察獎章。
對消防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內政專業獎章:
一、對消防業務之推展,具有重大貢獻。 二、對救災救護,冒險犯難,奮勇盡職,具有重大貢獻。 三、對協助消防業務之推展及救災、救護工作,具有重大貢獻。 四、對消防問題研究發展,具有重大貢獻。 五、對其他有關消防業務,具有特殊或重大貢獻。 消防人員除功績卓著、情形特殊或領有一等消防獎章者外,應先請頒消防獎章。
對入出國及移民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內政專業獎章:
一、對移民照顧、輔導或其權益促進,具有重大貢獻。 二、對促進國際間入出國或移民業務聯繫及合作,具有重大貢獻。 三、對入出國或移民問題研究發展,具有重大貢獻。 四、對國境安全維護或人口販運防制,具有重大貢獻。 五、對其他有關入出國或移民業務,具有特殊或重大貢獻。
對空中勤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內政專業獎章:
一、對空中勤務之推展,具有重大貢獻。 二、執行空中勤務,冒險犯難,奮勇盡職,具有重大貢獻。 三、對協助空中勤務之推展及執行,具有重大貢獻。 四、對空中勤務問題研究發展,具有重大貢獻。 五、對其他有關空中勤務,具有特殊或重大貢獻。
1987年1月23日[ 8]
2
3
役政專業獎章
1
一、改進兵役制度或兵役法令,對國防建軍具有重大貢獻。 二、策劃或執行兵役業務,具有重大貢獻。 三、對役齡男子、後備軍人徵召及國民兵管理等業務之推行,具有重大貢獻。 四、對辦理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扶助或其權益維護之業務,具有重大貢獻。 五、對役政問題研究發展,具有重大貢獻。 六、對其他有關役政業務,具有特殊或重大貢獻。
2
3
環境保護專業獎章
1
一、推行環境保護,改善生活環境品質,具有重大貢獻者。 二、對突發之重大意外事故,處置得宜,避免生活環境遭受損害者。 三、從事環境保護之研究、發明或著作,經審查認定對學術或業務,卓具效益者。 四、對環境教育、宣導,具有重大貢獻者。 五、其他對環境保護有重大貢獻,足資表揚者。
1988年11月18日[ 9]
2
3
人事專業獎章
1
一、研訂人事法制及推動人事業務,具有特殊貢獻。 二、主辦重要人事工作計畫或執行重要人事政策,成效顯著。 三、從事有關人事學術之研究撰有著作,或對人事工作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 四、舉辦或參與國際會議及學術文化活動,對我國人事制度之宣揚及國際地位之提升,有重大貢獻。 五、辦理人事業務,負責盡職,熱忱服務,促進機關團結和諧,貢獻卓著,具有特殊優良事蹟。 六、其他對人事工作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
1990年4月25日[ 10]
2
3
審計專業獎章
1
一、對審計制度之推展或審計業務之策進,具有特殊貢獻者。 二、主持重要審計工作計畫或執行重要審計政策,成效卓著者。 三、對有關審計業務之學術理論潛心研究撰有著作,或對審計工作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者。 四、參與或舉辦國際性會議或活動,對我國審計制度之宣揚及國際地位之提昇,有重大貢獻者。 五、察舉不法,使國家避免重大損失,貢獻卓著者。 六、其他對審計工作具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者。
1991年6月14日[ 11]
2
3
法務專業獎章
1
一、策劃或提供法務工作重大興革方案,經採納實施,確具成效,並有具體事蹟。 二、在惡劣環境下,冒險從公,克盡職責,對於維護國家或社會利益,具有重大貢獻。 三、察舉不法,使國家避免重大損失,貢獻卓著。 四、辦理重大案件,有傑出表現,對於國家或社會有特殊貢獻。 五、對法務工作有關之研究或著作,經審查認定,確有重大價值或成效。 六、其他對法務工作,具有特殊或重大貢獻,足資表揚。
1995年2月10日[ 12]
2
3
外交獎章
特種
一、鞏固我與邦交國家邦誼或拓展與無邦交國家實質關係,促成建交、復交或設立官方機構,有重要功績者。 二、維護國際組織會籍或協助推動參與國際組織工作,有重大貢獻者。 三、對外交工作提出動大興革方案或有關之研究與著作,經審定採行,確具重大成效者。 四、運用個人或組織力,促進雙邊或國際合作與交流,項獻卓著者。 五、在惡劣危急環境下,冒險維護國家利益有重大貢獻者。 六、積極從事保僑、護僑,維護國人權益或處理國人急難事件,有動大具體貢獻者。 七、配合外交政策進行經貿投資、教育文化、科技研究、生態保護、醫療保健、國際人道援助等事務,對敦睦邦有重大貢獻者。 八、辦理特殊外交案件,表現傑出,對國家有重大貢獻,或對外交相關工作具有其他特殊或重要功績足資表揚者。
1996年2月14日[ 13]
績優
睦誼
公共工程專業獎章
1
一、主持、規劃或執行重大公共工程計畫,有特殊貢獻或功績。 二、從事有關公共工程之研究、發明或著作,經審查認定或採行,確具特殊價值或重大成效。 三、對突發之重大公共工程災變,處置得宜,有效維護公眾生命財產安全。 四、對公共工程建設之國際合作,有重大貢獻。 五、對公共工程法規制度研擬、制(訂)定或推動,著有特殊功績。 六、其他有關公共工程重要事蹟足資表揚。
1998年3月25日[ 14]
2
3
消防專業獎章
1
一、冒險搶救重大災害或及時防止重大災害發生,減少人民生命財產之損害,有具體事蹟。 二、因執行職務致重傷或失能。 三、執行救護工作,冒險犯難,有具體事實。 四、對有關消防學術、業務、研究發明或著作,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 五、對其他有關消防工作,具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
1999年12月22日[ 15]
2
3
大陸工作專業獎章
1
一、研訂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政策或推動及執行相關業務,具有特殊貢獻者。 二、處理或推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各項交流,對維護國家立場、安全、利益及民眾福祉,具有貢獻者。 三、服務於政府機關(構)辦理大陸事務或大陸事務民間團體,滿五年以上,表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四、其他對大陸事務具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者。
2001年6月14日[ 16]
2
3
客家事務專業獎章
1
一、對客家政策、制度、法規等之規劃或推動,具重大貢獻。 二、對客家語言、文化等之保存、創作、展演或推廣,具重大貢獻。 三、對客家民俗技藝、節慶活動、宗教禮儀等之保存、傳承或發揚,具重大貢獻。 四、對客家學術研究、知識體系發展等,具重大貢獻。 五、對客家教學工作、培育客家人才等,具重大貢獻。 六、對客家特色聚落、建築、古蹟、生活環境等之保存、維護、發展或活化再利用,具重大貢獻。 七、對客家傳播媒體之開創或經營,具重大貢獻。 八、對客家文化產業之開創或經營,具重大貢獻。 九、對促進族群和諧關係,具重大貢獻。 十、對促進海內外客家事務合作或交流,具重大貢獻。 十一、其他對客家事務發展具重大貢獻,足資表揚。
2002年5月29日[ 17]
2
3
磐石獎章
1
一、從事或協助情報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對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著有功蹟者。 二、從事或協助保防、偵防、安全管制,反制外國或敵對勢力對我國進行情報工作,著有功蹟者。 三、策訂國家情報工作重要計畫、政策及推動相關工作,著有功蹟者。 四、及時蒐報或發覺影響國家安全及利益之重大治安預警情資或線索,致能有效防制,著有功蹟者。 五、執行情報工作,致受傷、失能、死亡或喪失人身自由足資矜式者。 六、其他對國家情報工作或對維護國家安全有重要貢獻足資矜式者。
2005年9月8日[ 18]
2
3
特種勤務專業獎章
1
一、執行特種勤務工作,確保安全維護對象之安全,著有功績。 二、執行特種勤務情報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對特種勤務工作有所助益,著有功績。 三、策訂特種勤務工作重要計畫、政策及推動相關工作,著有功績。 四、及時蒐報或發覺影響特種勤務安全之重大危安情資或線索,致能有效防制,著有功績。 五、執行特種勤務工作致受傷、失能、死亡或喪失人身自由足資矜式。 六、其他對特種勤務工作有重要貢獻足資矜式。
2012年10月30日[ 19]
2
3
選舉專業獎章
1
一、對選舉業務之推展,具有重大貢獻。 二、對選舉業務提出興革方案,經本會採行獲致重大成效。 三、對選舉問題之研究發展,具有特殊價值或重大貢獻。 四、擔任選舉委員會委員或監察小組委員合計年資達二十五年以上,對選舉業務具有重大貢獻。 五、其他對選舉業務具有特殊或重大貢獻。
2013年1月8日[ 20]
2
3
金融專業獎章
1
一、研擬金融制度及監理政策,維持金融穩定及促進金融市場發展貢獻卓著。 二、對有關金融學術與業務之研究、創新或著作,經審定或採行,具有重要價值或具體成效。 三、研訂金融法規或策劃興革方案,經審定或採行具有重要價值或具體成效。 四、對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及管理業務,具有特殊貢獻。 五、對促進金融事務國際交流有卓越貢獻。 六、其他對金融監理及發展具有卓越事蹟、勞績,足資表揚。
2014年4月2日[ 21]
2
3
公共治理專業獎章
1
一、對公共治理制度之推動、公共治理業務之策劃與執行及公共治理法規之研修,具有特殊貢獻。 二、對有關公共治理之學術理論及實務,潛心研究並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 三、主持重要公共治理工作或執行重要政策,成效顯著。 四、參與或舉辦國際會議,對我國公共治理制度之宣揚及國際地位之提升,有重大貢獻。 五、其他對公共治理工作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
2014年6月5日[ 22]
2
3
保訓專業獎章
1
一、研訂保障、培訓法制及推動保障、培訓重大政策,有特殊貢獻。 二、主辦重要保障、培訓工作計畫或執行重要保障、培訓政策,成效顯著。 三、從事有關保障、培訓學術之研究撰有著作,或對保障、培訓工作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 四、舉辦或參與國際保障、培訓會議及學術活動,對我國保障、培訓制度之宣揚及國際地位之提升,有重大貢獻。 五、辦理保障、培訓業務,負責盡職,熱忱服務,有特殊優良事蹟。 六、其他對保障、培訓工作有重大貢獻,足資表揚。
2021年1月21日[ 23]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