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環境及氣候變化部
加拿大环境及气候变化部(英語:Environment and Climate Change Canada,法語:Environnement et Changement climatique Canada),是加拿大政府負責協調環境政策和方案,以及保護並提高自然環境與可再生資源的行政部門。 历史加拿大環境部自2005年起,持續進行机构改革,以集中權力和決策,以及政策執行標準化[1] 加拿大環境部将全国划分为數個地理區域进行环境管理,即大西洋地區(包括濱海諸省與紐芬蘭-拉布拉多)、魁北克地区、首都地区、安大略地区、北冰洋与魁北克地区(努納武特、西北地區、草原三省、不列顛哥倫比亞與育空)。 加拿大環境部執法局負責保護、保存環境與野生生物。根據《加拿大環境保護法》(Canadi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執法官擁有與治安官相等的權力。 執法官分為環境執法处與野生生物執法处兩大類。前者執行《加拿大環境保護法》(Canadi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和《漁業法》(Fisheries Act)污染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後者執行《候鳥保护法》(Migratory Birds Convention Act)、《加拿大野生動物法》(Canada Wildlife Act)、《瀕危物種法》(Species at Risk Act)和《野生動植物保護與國際及省際貿易法》(The Wild Animal and Plant Protection and Regulation of International and Interprovincial Trade Act)。[2] 职责根據《加拿大憲法》,加拿大環境管理的權責由聯邦政府與省/地方政府共同擁有。例如,省級政府擁有允許工廠汙染排放(如廢氣)的主要權力。聯邦政府負責國家的毒物管理(如苯)。環境部提供環境選擇計畫(Environmental Choice Program)的管理工作:將達到全球環境標誌組織(Global Ecolabelling Network)國際標準的國內製造產品或服務標上生態標籤,提供給消費者選擇。根據《加拿大環境保護法》,環境部是確保清除有危險汙染物及油輪漏油的聯邦部門。環境部也負責國際環境議題(如美加空氣議題)。
机构设置加拿大环境及气候变化部设置下列机构: 加拿大環境評估局是獨立機構,負責向環境部長提出報告[13]。加拿大公園管理局負責管理加拿大國家公園系統,在1998年脫離環境部,成為向文化遺產部長報告的機構,2003年再度由環境部長管理[14]。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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