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名高速夫婦死亡事故
東名高速夫婦死亡事故(日语:東名高速夫婦死亡事故/とうめいこうそく ふうふしぼうじこ),是2017年(平成29年)6月5日发生于神奈川县足柄上郡大井町東名高速公路下行线的交通事故[6]。事故中,2辆汽车前后停在超车道,被男性A驾驶的货车从后方追尾,造成男女2人死亡,包括下文中加害者X在内4人重伤或轻伤[6]。事故又称東名高速公路路怒驾驶事故(東名高速道路あおり運転事故)[7]、東名路怒驾驶事故(東名あおり運転事故)[8]、東名路怒事故(東名あおり事故)[9]。这次事故引发社会关注路怒症问题。 刑事诉讼争议点在于,加害者X路怒驾驶诱发死伤事故,是否适用危险驾驶致死伤罪[10]。发回重审前,被告人X在横滨地裁一审(裁判员审判)承认起诉事实,向受害者和死者家属道歉[4],X的辩护人则主张危险驾驶致死伤罪不成立[11]。2018年(平成30年)12月,横滨地裁认定X对受害者车辆有妨害驾驶行为,该妨害驾驶诱发死伤事故,宣告危险驾驶致死伤罪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8年[12]。2019年(令和元年)12月,上诉审(東京高裁)以一审诉讼程序有违法之处为由撤销原判决,发回横滨地裁重审,高裁判决同样认为妨害驾驶与事故间存在因果关系,危险驾驶致死伤罪成立[13]。 发回重审后,X一改重审前说法,称“没有危险驾驶引发事故”,主张无罪[5]。与发回重审前的一、二审一样,2022年(令和4年)6月,横滨地裁认定X有妨害驾驶行为,该妨害驾驶与受害者死伤存在因果关系,危险驾驶致死伤罪成立,再次宣告有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3]。 概要犯人X,1991年(平成3年)出生[14],事故发生[6]与被捕时25岁,住在福冈县中間市[15]。事发时,交往中的女性也在同一辆车上[16]。 事发前,X曾在距事故现场约1.4公里(km)的東名高速公路[2]中井停车区(PA)[17][9],将自己的私家车(本田Stream)停在规定停车地点外,之后受害者女性B(事发时39岁)驾驶车辆低速通过停在路上的X车辆右侧,坐在前者车辆后座的受害者男性C(事发时45岁)“打开B驾驶车辆的左侧滑动门,对被告人〔X〕大喊‘挡路,傻子。’,指责其停车方法”[18]。X“对C的指责感到愤怒,想拦下B驾驶车辆抱怨,于是驾驶被告人〔X〕车辆追踪B驾驶车辆”[18]。媒体一开始报道判决时,称“判决指,……被告在车道停车,被C提醒”[19],实际上,判决使用的是“大喊‘挡路,傻子。’,指责其停车方法”和“被C指责”,没有使用“提醒”一词。 21时33分左右,X在東名高速下行线(54.1 - 54.8公里里程牌)[2]试图妨碍B驾驶的面包车(丰田Hiace)[17],包括别入受害者面包车前方后突然减速,或在面包车为防撞车而变道后变道至其跟前,妨碍前行[2],约700米共有4次干扰行为[17]。 21时34分左右,X驾车堵在前方,在主车道内超车道(下行线54.8公里里程牌,公路单向3车道中第三车道)逼停受害者面包车[2]。X下车走向面包车,抓住C怒吼“要把你丢进高速公路”“想死了吗”,揪住男性前襟施暴[17]。在被同坐自己车的交往中女性劝告“有孩子,停手吧”后,加害者停止施暴,离开面包车准备返回自己车。途中[17](21时36分左右),A驾驶的大型拖车从后方追尾受害者面包车,面包车接着又撞上加害者的车,形成重大连环相撞事故[2]。这次事故造成受害者夫妇死亡,受害者夫妇的2名女儿(当时长女15岁,次女11岁)受伤[2],X自己也重伤入院[17]。 被捕后,X被曝经常在道路上危险驾驶并施暴,交往中的女性也证实加害者危险驾驶[16][20]。 加害者余罪
调查事故发生后,神奈川县警察 向死亡夫妇的2个女儿问话,并找出事发当时在现场附近行驶的约260台车辆,根据“零碎的目击信息、取回的行车记录仪影像”,以涉嫌违反自动车驾驶处罚法 展开调查[26],最后断定“加害者X将死亡夫妇的车强行逼停于高速公路超车道,诱发事故”[27]。X被捕前曾接受自愿问话,称“受害者男性说我‘挡路’,我很生气,追了上去”[26],同时谎称“夫妇开斗气车、闪大灯,所以我停车”,与受害死者家属2个女儿的证词“(死亡的父亲向加害者)提醒后被追赶,多次挡住去路,被迫停车”相矛盾,警方仔细检查上文中目击信息、行车记录仪记录后[15],未发现受害方车辆路怒驾驶、闪大灯[21],断定“加害者虚假陈述”[15]。 逮捕前,神奈川县警最初考虑以涉嫌违反该法危险驾驶致死伤 规定调查,后考虑到“事发时嫌疑人车辆已停下”,而该罪对象为“驾驶行为”,认为“难以适用”而放弃[28],改以涉嫌违反该法自动车驾驶过失致死伤 规定调查[27]。之后,县警于2017年10月10日逮捕逼停受害者一家车辆的加害者,涉嫌自动车驾驶过失致死伤[29],2017年10月12日移送至横滨地方检察厅[30]。媒体报道,X平时经常路怒症发作,在驾驶时诉诸暴力,事发2个月后又因路怒症引发纠纷[31][32][1]。 2017年10月12日,神奈川县警以涉嫌自动车驾驶过失致死伤,将追尾货车男性驾驶员A函送至横滨地检[30],横滨地检于2017年12月28日给予A不起诉处分[33]。A在横滨地检笔录表示,自己“没有保持足够车距。我觉得要是有100米就不会撞上去了”,“(现场规定大型货车必须在最左侧车道行驶,但我)熟悉道路,自大了。我忘不掉这场事故,十分后悔导致2人死去。非常对不起他们失去父母的2个女儿”[34]。 逮捕、移送后,横滨地检在调查时与神奈川县警一同仔细审视X驾驶行为,考虑到X反复强行别入受害者车辆前方,且逼停受害者车辆前曾从侧面极度逼近[35],决定适用神奈川县警放弃适用的危险驾驶致死伤罪[36]。2017年10月31日,检方将X以危险驾驶致死伤罪等起诉至横滨地方裁判所[37][35][23]。因涉嫌危险驾驶致死伤罪,本案适用裁判员制度审理[38]。 2017年11月29日,神奈川县警就本次死亡事故前后,X在山口县内犯下的上文中2件强要未遂案,将X追加移送至横滨地检[22]。2017年12月7日,横滨地检就下关市内器物损坏案(5月9日),将X追加起诉至横滨地裁[39]。X就2件强要未遂案接受神奈川县警问话时,供称“对方自行停车”,否认指控[22],横滨地检于2018年1月31日将两案追加起诉至横滨地裁[40]。 本事故发生3个月后,2017年9月,X被指在福冈县福津市内市道开车时,与其他车辆发生纠纷,向对方车上男性施暴,后因涉嫌暴行被福冈县警察 函送至福冈地方检察厅[41]。此案由福冈地检移送至横滨地检后,横滨地检于2018年1月31日就此案给予不起诉处分[40]。 反响等起诉后,X关押在横滨拘置支所 ,有《产经新闻》(产业经济新闻社)记者尝试会见,2018年10月收到回复,要求给钱,内容如下[42]:
另据报道,4个月前(2018年6月),X曾回复《神奈川新闻》(神奈川新闻社)采访请求,称“不相信记者,不会免费告知案件情况”,还恐吓过前去见面采访的电视台记者“要杀死你”[43]。 风评被害事件2017年10月,X被捕后,由于X在福冈县当建筑工人,社交网络上流传无事实根据的谣言,称与X同姓、在福冈县内经营建筑公司的男性是其“父亲”,该公司是X的“工作地点”。这则假消息导致该公司收到大量抗议和骚扰电话,被迫关闭2天,业务受到干扰,遭受风评被害。 福冈县警察 以涉嫌在互联网散布该虚假信息,查获9道县11人,涉嫌名誉毁损。2018年8月,所有人不予起诉,当中6人因小倉检察审查会 认为应予起诉,决议“起诉相当”,2020年4月由福冈地方检察厅 起诉[44],均判处罚金30万日元[45][46]。另有3人再次不予起诉,其中1人由小倉检察审查会再次议决应予起诉,2020年10月2日强制起诉[47]。强制起诉男子涉嫌于2017年10月14日,在BBS写下与X无关的公司名称和电话号码,触犯名誉毁损罪[48],2021年1月22日发现死于行橋警察署 辖区内,相信为自杀,刑事诉讼驳回公诉[49]。 2019年3月7日,该公司与社长向福冈地方裁判所直方支部提起民事诉讼,起诉除已达成和解3人外的8人,要求就业务损失与精神痛苦支付共计880万日元损害赔偿[50][51]。 刑事诉讼争点
发回重审前发回重审前,本案一审分配至横滨地裁第1刑事部,由深泽茂之 (审判长)、伊東智和、涩江美香3名法官[54]与裁判员合议审理。案件编号平成29年(わ)第1680号[55]。 起诉后,横滨地方检察厅 增加监禁致死伤罪为预备诉因[56]。这是因为横滨地方裁判所 曾在公判前整理手续 (裁判员不参加)告知横滨地检与辩护人双方,法院认为“危险驾驶致死伤罪不会成立”[57],地检随后增加此项,以备危险驾驶致死伤罪不成立[56]。此项增加后,除危险驾驶致死伤罪外,辩护人还需针对监禁致死伤罪提出主张、反驳,分配给否认危险驾驶致死伤罪主张的时间和精力减少[57]。 一审2018年12月3日,横滨地裁第1刑事部(审判长:深泽茂之)就一审(裁判员审判)首次公开开庭审理[58]。被告人X在认罪环节大致承认起诉事实[59],同时主张起诉内容细节有误[60]。X的辩护人则称“本案事故在停车后发生,不能适用危险驾驶致死伤罪。(检方追加的预备诉因监禁致死伤罪方面)停车时间短,不构成监禁,也没有监禁故意”,主张死亡事故无罪[61]。 第2次庭审(12月4日)[註 1],受害死者夫妇家属(长女)以证人身份接受询问[62]。接着第3次庭审(12月5日),被告人X接受询问,承认在高速公路上强行逼停受害者车辆,并且致歉[4]。当天庭审中,检察官问道“事故原因是什么”,X回答是因为“自己使(受害者车辆)停下”,又承认对死亡男性施暴,针对“你认为抓住男性(身体)的情况下,(一家人)能否移动车辆”问题则表示“抓住了的话,就不能”[63]。 第4次庭审(12月6日),审理本事件前后X在山口县内犯下的3件路怒驾驶案件[64]。3件案件中,X承认2017年在下关市内所犯器物损坏案的起诉事实,对于死亡事故发生后,同年8月在山口市内犯下的强要未遂案则有争议,主张“有向对方驾驶员抱怨,但没有让他下车的意思。因在東名引发了死亡事故,所以一直忍着,后来被按喇叭,忍不住了”[64]。当天庭审中,8月案的受害者(车型和死亡夫妇面包车相同)出庭作证,称“X对同车型车辆路怒驾驶引发死亡事故,却又路怒驾驶。让人死亡后没感到罪恶感吗”[25][24]。 第5次庭审(12月7日),X的前交往对象出庭作证,称“X被捕前引发过不少于10次交通纠纷”[65]。她和同场出庭的X父亲一同对X表示,“希望你反省赎罪”[66]。 12月10日論告求刑庭审,横滨地检主张“危险驾驶致死伤罪成立”,寻求判处被告人X有期徒刑23年[67][68]。X的辩护人则在最终辩论表示,这是“多个不幸叠加(的产物)。刑事责任仅限于器物损坏罪等”,主张危险驾驶致死伤罪无罪,请求判处缓刑[11]。陈述最后意见时,X再次道歉,称“再也不会开车,会用一生赎罪”[11]。当天庭审中,受害男死者之母在被害者参加制度 下出庭,陈述意见称“希望(被告人)品尝到几倍于我的痛苦”[66],检察官则代为朗读男性的岳父(妻子之父)和长女笔录,他们均要求加以严惩[8]。 12月14日公开宣判,横滨地裁(审判长:深泽茂之)认定“使受害者车辆停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致死伤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8年[52][12],先行羁押日数中260日算入刑期[2]。横滨地裁(2018)判决理由认为,“连续4次妨碍前行、使受害者车辆停车的一连串行为与受害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危险驾驶致死伤罪成立”,同时认为“被告人使受害车辆停下之后的状态(被告人车辆0 km/h停车状态)本身,不属于危险驾驶致死罪所规定‘以产生交通危险的速度驾驶汽车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致死伤”[52]。量刑理由斥责X“动机自私、以自我为中心,犯罪行为脱离常轨”[69]。 X一方辩护人不服该判决,于同月21日向東京高等裁判所上诉[70][71]。由于横滨地检未在上诉期限(12月28日)内向東京高裁上诉,二审量刑已不可能判处X高于有期徒刑18年的刑期[72]。 二审上诉审分配至東京高等裁判所第10刑事部,由朝山芳史(审判长)、阿部浩巳、高森宣裕[註 2]3名法官合议审理[74]。案件编号平成31年(う)第201号[75]。 2019年(令和元年)11月6日,東京高裁(审判长:朝山芳史)就二审首次公开开庭审理,当天审结[76]。当天,X的辩护人高野隆 主张,“如果别入(受害者车辆前方)使其停车的行为危险、性质恶劣,需要施以重刑,就必须在国会讨论,让国民都知道”[77]“一审判决扩大解释法律。只有停车行为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追尾货车驾驶员的过失也应重视考虑”[78](路怒驾驶和事故没有因果关系)[79],认为“危险驾驶致死伤罪不成立”[77]。检察官则主张“X认识到危险性仍然妨害驾驶,受害者车辆因此被迫停在交通繁忙的危险地点”[76],请求驳回上诉[78]。 同年12月6日,二审公开宣判,東京高裁(审判长:朝山芳史)宣布撤销原判决,发回横滨地裁重审[13]。東京高裁(2019)指出,“X的停车行为本身不构成危险驾驶致死伤罪,但受害者车辆被迫停在路上的原因是X路怒驾驶。X使受害者车辆停车,对受害者施暴,持续停车提高事故发生危险性,实际上诱发事故。后方货车驾驶员过失也不高”,称“X路怒驾驶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构成危险驾驶致死伤罪”,认可地裁意见[13]。对于横滨地裁法官曾在公判前整理手续告知检察官、辩护人“危险驾驶致死伤罪不会成立”的暂定看法,却在庭审时推翻该看法,认定该罪成立,判决指出“辩护人以横滨地裁方面事先看法为前提开展辩护活动,(法院)没有给予充分主张、反驳机会,就突袭认定危险驾驶致死伤罪”[57]“该罪是否成立应由包括裁判员在内合议判断,法院事先表明看法违反裁判员法 ,属于越权行为”[13],结论为“应重新进行裁判员审判”[13]。 上诉期限(12月20日)内,东京高等检察厅 、辩护人均未向最高裁判所提出终极上诉,次日21日,发回重审判决确定[80]。之后,横滨地裁重新选任裁判员[57],在危险驾驶致死伤罪可能成立的前提下,再次给予控辩双方机会提出主张、证明,重新审理本案[81]。 重审2021年(令和3年)11月15日,横滨地裁(审判长:青沼潔)决定,2022年(令和4年)1月27日就重审(裁判员审判)首次公开开庭[82]。受公判前整理手续耗时较长影响,本案二审判决至重审首次公开开庭时间相隔较长[83]。青沼是第2刑事部(合議係)法官[84],本案案件编号令和2年(わ)第1号[85][86][87]。 2022年1月27日首次公开开庭[5],被告人X一改发回重审前承认起诉事实的做法[63],称“没有危险驾驶引发事故”,主张无罪[5]。辩护人也主张“X的驾驶不属于危险驾驶,事故原因是货车驾驶员(A)违反限速,违反车距保持义务”[5]。检察官则从起诉事实中删除发回重审前,一、二审已认定“不构成危险驾驶”的事发前停车行为相关文字[88],再次主张X在停车前的4次妨害驾驶与一家人死伤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危险驾驶致死伤罪成立[89]。 最初包括预备日在内,共计划举行13次庭审[90](不含公开宣判日)[91],于同年2月18日論告求刑、最终辩论后审结,3月16日宣布判决[92]。同年2月3日,检察官请求变更诉因,将原先X变道时速度“时速约100 km”中的一部分改为“时速约118 km”,横滨地裁在同月7日第6次庭审决定批准请求[93]。此前辩方曾自行分析,展示与起诉内容不同的X车辆行驶轨迹,检方因此更改部分关于妨害驾驶时位置、速度的主张[94]。 辩护人在同月3日、4日庭审中,准备基于发回重审前的一审证词询问2名证人(受害者夫妇的长女,与X同车的前交往对象女性),地裁称“发回重审前的一审诉讼程序被认为违法,当时的证据调查也无效”,不允许发问[95]。辩方对此提出异议,称“即使证据不能用作证明有罪,也可用来动摇证言可信度”后,地裁在同月14日第8次庭审称“考虑到之后审理,经研究,我们认为应再次对2人实施询问,哪怕短时间也好”[註 3],决定延后原定同日举行的被告人询问,重新询问证人[95]。庭审日程因此更改[97],第9次庭审(3月16日)2人重新接受询问[98],第10次庭审(3月18日)被告人接受询问[99]。 3月30日論告求刑庭审,检察官称“X别入一家人车辆跟前减速,连续4次妨害驾驶,明显意图妨碍一家人车辆安全行驶。X通过妨害驾驶,使一家人车辆停车,诱发后方货车追尾事故”,寻求判处有期徒刑18年,与发回重审前一审判决相同[100]。辩护人则在最终辩论主张,“检察官主张的驾驶形态,与GPS行驶轨迹明显不同。证言基于相关人员记忆,与一审等时候不同,不能采信”,称“(驾驶一家人车辆的)受害者女性基于自己意志停车,并非因X的驾驶被迫停车。追尾货车驾驶员A超速、不注意前方,‘鲁莽驾驶’,这才是事故原因。X揪的不是受害者男性前襟,只是上臂部位衣服,之后互相道歉。暴行罪也不成立”,主张无罪[100]。 同年6月6日公开宣判,横滨地裁(审判长:青沼潔)认定X在事故发生前4次妨害驾驶,妨害驾驶与受害者死伤存在因果关系,宣布判处有期徒刑18年,与检方建议(以及发回重审前)刑期相同[3]。同日,X不服判决上诉[101][102]。 社会影响
脚注注释来源
参考文献
相关条目外部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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