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和平会议
![]() ![]() 海牙和平会议,亦称海牙会议,舊譯作海牙保和會、世界保和大会或万国和平会议等。第一次会议于1899年5月18日到6月29日举行,参加的有俄、清、英、法、美、日等二十六国。第二次会议于1907年6月15日到10月18日举行,参加的有四十四国,包括第一次会议的全体参加国。两次会议通过的十三个公约和三个宣言,合称“海牙公约”。 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第一次海牙和平會議由俄羅斯帝國皇帝尼古拉二世於1898年8月29日提出,於1899年5月18日在荷兰海牙的豪斯登堡宫正式舉行,並於同年7月29日簽署,1900年9月4日生效。 1899年“海牙公約”由四個主要部分組成,後來原本的第四部分由於某種原因,被歸納於第一項附加聲明,並另擴增二項而成為三項宣言):
該公約的主要作用是限制現代技術在戰爭中使用;此外,並建立了常設仲裁法院。 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在1907年舉行的第二次會議,因為幾個重大決策導致失敗。然而,參與會議的主要列強也嘗試了在20世紀成功的國際合作。 第二次會議由美國的西奧多·羅斯福總統在1904年提出,但因為日俄戰爭而推遲。第二次和平會議在1907年6月15日至1907年10月18日舉行,它擴大原有的海牙公約,修改了一部分條文,並加入了新內容,對海戰規範更加注重,類比陸戰原則以制定海戰特別規則[1]。英國試圖以國際安全為由限制大國軍備,但以德國為首的其他列強,擔心英國試圖阻止德國艦隊的增長。德國也拒絕強制仲裁的建議。但是,會議卻擴大了自願仲裁機制,訂立公約規範收集債務、戰爭規則,以及中立國的權利和義務。 最後協議於1907年10月18日簽署,並在1910年1月26日生效,包含13份公約和一項宣言,其中12份已經各國批准生效:
一項宣言:
第三次和平会议的夭折第三次會議預訂議題希望根據多數原則確立強制管轄權,並首次討論籌組一個國際行政機構,以建立集體安全制度;原計畫於1914年舉行,後來因國際情勢複雜問題而改期延至1915年,終因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而取消;戰後則被組織國際聯盟的具體倡議取代。[2] 参考文獻
參見 |
Portal di Ensiklopedia Dun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