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註冊編號![]() ![]() 航空器註冊編號(英語:Aircraft registration),法律上称为航空器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1](英語:nationality and registration marks),或俗稱「機身編號」、「機尾編號」(tail number),指民用載人航空器在使用前向其登记的国家(地区)民航管理機構註冊所獲發的編號,就如同汽車有車牌號碼一樣。1944年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規定了各國的航空器要有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才可使用。 由於航空器常會跨國飛行,為了便於分辨,每個國家或地区都有其国籍标志(英語:nationality marks)[俗称“首码”(英語:prefix)],国籍标志由一至两位字母或数字组成。登记标志(英語:registration marks)则由民航主管机关编码,由字母或数字组成。大部份國家或地区的国籍标志與登记标志之间會以連字號隔開,但美國、日本、韓國等國則會相連在一起不以連字號隔開。 一般而言私人航空器常以註冊編號做為無線電呼號使用,例如B-12345會唸做「Bravo Dash One Two Tree Four Five」;商用航空器則使用航空公司呼號。註冊編號通常會漆在機身側邊的前後,而有些國家還會規定固定翼飛機要將註冊編號漆在主翼的上方或下方,另外在鼻輪蓋及垂直尾翼也會漆上註冊編號的一部份。 编号列表![]() 現有國家及地區
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阿尔巴尼亚、安道尔、基里巴斯、东帝汶、图瓦卢以及非缔约国教廷未将其注册规则通知国际民航组织。 已不存在的國家與地區
其他
“B”註冊編號重複问题中華民國早期分為三種編碼系統:民航局購入之飛機使用123之編碼;民用航空運輸業使用1234之編碼;普通航空業使用12345的編碼方式。[6]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則只採三位數編號。但在1971年後,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於聯合國的“中国”席位,中華民國方面以“中华台北”名义参加国际民航组织活动,國際民航組織便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与中華民國(臺灣)共同使用“中国”的B編碼。故當時海峡两岸双方有重號之疑慮。 早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航機不多,問題並不嚴重,但直到1990年代改革開放、民航漸興之際,兩岸開始有班機交流,重號問題便逐漸明顯。故於1995年兩岸協商後,中華民國(臺灣)改為12345的編碼方式,並使用至今。 參看外部連結
註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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