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羅伊斯蘭人權宣言
開羅伊斯蘭教人權宣言(英語:Cairo Declaration on Human Rights in Islam,缩写:CDHRI;阿拉伯语:إعلان القاهرة لحقوق الإنسان في الإسلام)是伊斯蘭合作組織成員國在埃及開羅於1990年8月5日(伊斯蘭歷1411年穆哈兰姆月9-14日[1])外交部長會議通過的宣言[2]。概述了伊斯蘭的人權觀點。後來於2020年修訂。[3]並於2020年11月28日通過。[4] 宗旨是「給伊斯蘭會議組織成員國提供關於人權領域的概括指引」。該宣言被認為是回應《世界人權宣言》。 歷史許多穆斯林世界的國家批評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沒考慮非西方世界的文化和宗教背景。 [5] 1981年,伊朗伊斯蘭革命後的伊朗駐聯合國代表賽義德·拉傑·霍拉薩尼闡明了伊朗對《世界人權宣言》的立場,是對猶太-基督教的道德相对主义世俗主义理解。如果不違反伊斯蘭教法,穆斯林就無法實施這項規定。[6] 內容宣言一開始就說:全人類都是安拉和亞當的後裔,是一個家庭。[1] 禁止「基於人種、膚色、語言、信念、性別、宗教、政治立場、社會地位或其它考慮因素而歧視」。[1] 也稱「保衛人類生命」是「伊斯蘭教法一早已定的義務」。[1] 也保障非交戰者——例如老人、婦女和兒童、傷者、病人、戰俘——在戰時享有食物、庇護、安全、醫療的權利。[1] 賦予「婦女與孩童優先」。 不論種族、膚色、國籍,男女都享有「婚姻權」。 婦女在人格尊嚴與男子平等,有自己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有自己的民事實體和經濟獨立,有保留姓名和血統的權利。該宣言規定父母雙方都有責任在孩子出生前和出生後保護孩子,同時強調丈夫有責任為其家庭所有人提供社會和經濟保護。 第18b條規定,「每個人在處理其私人事務,在其家中或家人之間,在其財產和其關係方面均享有隱私權。不允許監視他、暗探他、損害他。國家應保護他免受任意干涉。」 [9] 此外,如果戰爭被迫一個家庭分開,國家有責任安排其團聚。 禁止以砲擊、爆破或任何方式毀壞敵方民用建築及設施。 《宣言》第10條規定:嚴格禁止利用貧窮或無知強迫皈依或放棄宗教。由於伊斯蘭社會,所有脫離伊斯蘭教基本都認為是無知,這實際禁止了放棄伊斯蘭教。[1] 該宣言保護每個人免遭無理逮捕及拘禁、酷刑、虐待或侮辱。未經本人同意或冒著健康或生命危險,不得將任何人用於醫學或科學實驗。禁止殘害、肢解屍體。每個人都有權享有人類的神聖性及榮譽。國家和社會應保護遺體和墓地免遭褻瀆。 禁止出於任何目的劫持任何人作為人質。 此外,該宣言禁止有罪推定或不公正的緊急審判。罪行或處罰還需要確保无罪推定原则,且任何人都有辯護的權利。 第十九條規定,除伊斯蘭教法所提及的罪行或處罰外,不得有其它罪行或處罰。伊斯蘭教法允許鞭打、截肢、石刑、伊斯蘭斬首等死刑,但[10]公權只能在伊斯蘭教法內行使。[1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分統治者和被統治者。保障每個人訴諸司法的權利。 所有人都有直接或間接參與國家公共事務的權利。 根據伊斯蘭教法,也禁止任何濫用權力的行為。 第22a條規定:人人有權以不違反伊斯蘭教法的方式自由表達任何意見。[12] 第22b條規定:人人有權根據伊斯蘭教法的規範倡導正確的事物、傳播美好的事物、警告錯誤和邪惡的事物。[12] 第22c條規定:資訊是社會的重要必需品。不得以違反神聖性、先知尊嚴、損害道德、倫理價值觀、瓦解腐敗或危害社會、削弱信仰,而利用或濫用它。褻瀆言論可判死刑,因此本條款的措辭允許對明顯的褻瀆行為判處死刑。[12] 第22d條規定:不得煽動民族主義或教義仇恨,或從事任何可能煽動種族歧視的行為。[12] 提供教育是社會和國家的義務。國家應確保提供獲得教育的途徑和方法,造福於人類。每個人都有權利尋求知識,包括從家庭、學校、大學、媒體等接受宗教和世俗教育,並以全面和平衡的方式接受教育,發展人的個性、加強對真主的信仰,促進人們尊重、捍衛權利和義務的方式。 每個人都有權自由遷徙並選擇居住地,無論是在本國境內還是境外,如果受到迫害,有權在另一個國家尋求庇護。庇護國有義務向尋求庇護者提供保護,直至其安全。 每個人都可以自由選擇最適合自己、符合自己和社會利益的工作。僱員有權享有安全和保障以及所有其他社會保障。不得為其分配超出其能力範圍的工作,也不得受到任何強迫、剝削或傷害。不得存在女性歧視。如果工人和雇主在任何問題有分歧,國家應介入解決爭端,糾正不滿,確認權利,不帶偏見地執行正義。 禁止高利貸。 人人有權享有其作為作者的科學、文學、藝術或技術勞動成果;有權保護由此產生的精神和物質利益,只要不違反伊斯蘭教法的原則。 宗教特色全人類都是真主的臣民;除了虔誠和善行之外,沒有人比其他人有優越性。 生命是真主所賜的禮物,每個人都享有生命權。 第24條:本宣言規定的所有權利和自由均受伊斯蘭教法約束。 第25條:伊斯蘭教法是解釋或澄清本宣言任何條款的唯一參考來源。[13][2][14] 批評因未能保障宗教自由,特別是不保障伊斯蘭教叛教的權利,受到批評。[13]國際人道主義與道德聯盟(IHEU)、世界教育協會(AWE)和世界公民協會(AWC)提交的聯合書面聲明中,對限制人權、宗教自由、言論自由提出了擔憂:《開羅伊斯蘭人權宣言》顯然是試圖限制《世界人權宣言》和國際公約所規定的權利。不能被視為對《世界人權宣言》的補充[15] 2008年9月,調查中心向聯合國提交一篇文章稱:開羅伊斯蘭人權宣言基於伊斯蘭教法,幾乎每項人權都施加了限制,破壞了人人平等、言論、宗教自由。[16] Rhona Smith寫該宣言暗示了男性有優越性。[17] 国际法律家委员会Adama Dieng也批評該宣言嚴重威脅了跨文化共識;無法容忍的歧視非穆斯林、無法容忍的歧視婦女。在某些基本權利和自由方面表現故意限制,甚至低於穆斯林國家現行的法律標準;以《伊斯蘭教法》為幌子,辯護體罰等侵犯人的完整性和尊嚴的做法。[6][18] 參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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