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戲软体分級管理辦法 Game Software Rating Regula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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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稱 | 電腦软体分級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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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 | 電腦软体分級辦法:2007年1月6日 遊戲软体分級管理辦法:2012年5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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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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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3日(第6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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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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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7月6日經濟部發布,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 2012年5月29日經濟部修正發布名稱,當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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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態:已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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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聲明。
《遊戲软体分級管理辦法》是現行中華民國法律中針對電腦遊戲和其他娛樂軟體進行分級而頒布的法規。
法規簡介
沿革
2006年7月6日中華民國經濟部訂定發布《電腦软体分級辦法》,於2009年6月5日與2011年4月13日各修正發布一次。因應時代的變遷與需求,2011年4月13日將原名改為《遊戲软体分級管理辦法》,變更的內容主要是將原先的普通級、保護級、輔導級與限制級增加為五個等級,由輔導級再劃分為輔12級與輔15級,並於2012年5月29日公告實施,必須在2013年1月1日前改善[1]。
增訂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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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軟體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護級: 一、暴力:可愛人物打鬥或未描述角色傷亡細節之攻擊等而無血腥畫面。 二、使用虛擬遊戲幣進行遊戲,且遊戲結果會直接影響虛擬遊戲幣增減之棋牌益智及娛樂類遊戲軟體。[註 1] 三、其他描述對未滿六歲人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之遊戲軟體,其內容符合輔十二級、輔十五級或限級之規定者,應依各該規定分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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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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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软体分級管理辦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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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管理「棋牌益智及娛樂類的電腦软体」,《遊戲软体分級管理辦法》增訂第8條第2項,其限制內容包含以模擬之麻將、撲克、骰子、鋼珠、跑馬或輪盤或以小瑪琍、拉霸、水果盤之圖像連線遊戲為內容之電腦軟體。
相關法規與主管機關
《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
2004年4月26日行政院新聞局訂定發布之《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電腦網路應予分級」規定訂定,並於2006年2月22日隨業務移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2011年11月30日《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時已刪除第二十七條規定,故《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已失其法律授權依據,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規定廢止。2012年6月13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發布廢止《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
分級標誌
禁止表现之内容
除述及項目外,任何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亦不得為遊戲軟體內容
分级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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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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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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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猥褻方式具體描述性器官或渲染性交之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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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煽情暴露或具體描述性器官,撫摸性器官或具體描述性器官接合身體部位等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並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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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離常軌之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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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與動物、儿童性交或姦屍等不合乎常軌的性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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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暴力、性虐待之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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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強制性交、多人性交、綑綁、滴蠟燭、皮鞭、手銬或其他淫具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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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倫常性交之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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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兄妹、母子、叔姪、姨姪間之違背倫常性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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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酒,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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讚賞、肯定、教導非法使用或製造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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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遊戲內容詳細說明或教導毒品原料栽種、製作,並鼓勵製作、施用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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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社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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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導自殺、殺人之犯罪細節,或教導製作炸藥、炸彈等禁止持有之危險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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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教導自殺方式、詳細描述殺人的殘虐手法、過程。或完整描述炸彈製作原料、方式,教導人製作或用以傷害他人等危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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棋牌益智及娛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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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現金進行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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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提供玩家將其贏得之虛擬遊戲幣轉換為現金或其他通用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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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註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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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定游戏的争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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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法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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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評級機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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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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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事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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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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