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一级行政区中国的一级行政区,或稱国家一级行政区或省級行政區,是指直属中央政府管辖的行政区划,在歷史上曾有不同的稱呼。 古代先秦东周以前的中国尚未产生中央集权制,因此也尚未产生行政区划的概念。直到东周时期,各诸侯国在相互征战、争夺领土的过程中,为了加强对领土的控制,而形成各自的行政区划制度,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郡县制。 州郡制
道路制
行省制
大陸時期![]() 1912年中華民國建立後,大致上仍暫時承襲清朝舊制,依當時順序排列,有直隸、奉天、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山西、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陝西、甘肅、新疆、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22省。北洋政府在22個省之外設了京兆地方、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等幾個特別區域,西藏、蒙古、青海3個地方,膠澳、淞滬等2省級商埠,另保留阿爾泰、塔爾巴哈台、伊犛3地區(後均併入新疆省)。 國民政府完成北伐後,改直隸、奉天2省為河北、遼寧,併京兆特別區入河北,將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寧夏、青海改建為6個省(川邊特別區改建西康省),總計28個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個地方,以及分自俄、英收回的東省特別區、威海衛行政區,並先後設置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島、武漢(後改名為漢口)、廣州(後降為省轄市,抗戰勝利後再升格)、西京(後降為省轄市,抗戰勝利後改稱西安並再升格)、重慶(抗戰時期設置)等9個特別市(即直轄市)。 1945年後,國民政府將東北三省劃分成九省,增設遼北、安東、合江、松江、嫩江、興安等6省及瀋陽、大連、哈爾濱等3個直轄市。抗戰勝利後,中華民國政府接收臺灣和澎湖,臺灣成為行省之一。國民政府在1946年承認外蒙古独立,废除之前名义上设于外蒙古的蒙古地方[2]。並在1949年初將海南岛及南海諸島設立海南特別行政區,作為建省之準備。 截至中華民國政府於1949年底撤退至臺灣前,中華民國全國設35個省、12個直轄市、1個地方和1個特別行政區。
臺灣時期1949年國共內戰後,中華民國政府播遷臺灣,喪失對大陸各省、直轄市、特別行政區等一級行政區的治理權,僅實際管轄臺灣省與部份福建省(包含金門、烏坵與馬祖列島);但宣稱在法統上仍是大陸地區(中国大陆)的唯一合法政府。1953年,聯合國大會505號決議通過中華民國控告苏联案,中華民國也撤銷對外蒙古獨立的正式承認,認為其是領土的一部分。在1955年否決蒙古人民共和国(今蒙古国)加入聯合國的訴求。儘管如此,日漸迫於蘇聯以及美国的壓力,中華民國代表團只能選擇於1961年的二次表决中缺席(蒙古人民共和國也在該年正式加入聯合國),不限制其在國際社會活動。故中華民國政府遷都臺北市後,仍依照定都南京時之行政區域繪製《中華民國全圖》,最新版由內政部於1998年繪製出版,之後未再對大陸地區行政區劃進行發佈[3]。 由於政府遷臺後,省的功能與中央政府的重疊性太高,為顧及地區發展,將臺北市、高雄市分別在1967年及1979年升格為直轄市,但當時臺灣省仍涵蓋絕大部分的領土。直到1998年朝野合作修改《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內容、以及制定《地方制度法》,其中包括「省的虛級化」,其原本擁有的地方自治功能遭到移除。而臺灣省在這次的修憲之下,省級組織被大量精簡,功能也大幅萎縮,才解決此一問題。 政府在2002年修改相關的行政法令,其中要求將與蒙古國之間的邊界以國界標示,同年中華民國外交部再次宣告承認蒙古国[4];另大陸地區得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之行政區劃現狀標示。相關政府機關對大陸地區之行政代號亦逐步廢止,例如:行政院主計處主管之「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於2005年10月3日公告停止適用[5];政府所發表之「中華民國年鑑」也於2005年起不再將大陸地區列於「土地」一章之中[6]。此後政府文獻中僅列出實際統治區(即台灣地區)之行政區劃。 依照中華民國政府實際管轄之領土範圍,全國共分為2省、6直轄市[7]。1998年中華民國政府實施「精省」及2018年行政院將省級機關「去任務化」後,省級機關所有行政組織及業務完全移交中央政府,省級機關已無任何實體辦公場所或駐地。
省级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最高級別的行政区划单位(即一级行政区)。目前,省级行政区包括23个省、4个直辖市、5个自治区和2个特别行政区。每个省级行政区都有各自的简称。在1954年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级别的行政区划为大行政区。
历史沿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源于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时代建立的行政区划体系。与国民政府设置的行政区划体系类似但有所区别。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全国行政区划分为大区级、省级、专区级、县级、乡级五级行政区划,共设置大行政区5个,以及由大行政区管辖的30个省、12个直辖市、1个自治区、5个行署区、1个地方、1个地区[11](华北地区各省、直辖市及内蒙古自治区归中央人民政府直管)。 1950年1月,政务院《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第13条规定:“各省得根据需要划为若干专员区”。此后,地级行政区有多次演变。1950年12月,撤销旅大行署区,设立旅大市[11],并设立中央人民政府华北事务部。撤销四川省,设立川东、川南、川西、川北4个行署区[11]。 1952年,撤销中央人民政府华北事务部,设立政务院华北行政委员会[12]。并将原来的大行政区改称为行政委员会。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全国范围内的调整行政区划,撤销了行署区的建制,组建安徽省、四川省[11]。11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组建江苏省[11]。撤销平原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河南、山东二省[11]。撤销察哈尔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河北、山西二省[11]。直辖南京市改为江苏省省辖市[11]。 1953年,吉林省的长春市和松江省的哈尔滨市升为直辖市[11]。总计6个行政区,各行政区合计下辖30个省、1个自治区、14个直辖市、1个地方、1个地区。 1954年,撤销6大行政委员会,最高一级的地方行政单位变为省。撤销辽东、辽西二省,恢复辽宁省[11]。撤销松江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黑龙江省[11]。撤销宁夏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甘肃省[11];1954年6月撤销绥远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内蒙古自治区。归绥市改称呼和浩特市,定为自治区首府[11]。总计26个省、1个自治区、3个直辖市、1个地方、1个地区。 1955年7月30日,撤销热河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河北省、辽宁省及内蒙古自治区;1955年10月,撤销西康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四川省;1955年10月1日,撤销新疆省,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首府乌鲁木齐市(1953年迪化新名),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昌都地区划其管辖。1958年3月5日,撤销广西省,正式设立广西僮族自治区。[11] 1958年,开始推广人民公社,乡、镇被逐渐废除[13]。1958年10月25日,从甘肃省划出部分区域,正式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1958年2月11日,中央直辖的天津市改为河北省省辖市。[11]至此全国分为22个省、4个自治区、2个直辖市、1个自治区筹备委员会。 1965年9月9日,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1965年10月12日,广西僮族自治区更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1967年1月2日,河北省天津市重新升为中央直辖市。[11]截至1967年全国分为22个省、5个自治区、3个直辖市。 1982年,全国人大通过八二宪法,废除人民公社,恢复乡、镇建制[13]。 1988年4月13日,撤销海南行政区,设立海南省。1997年3月14日,四川省重庆市重新升为中央直辖市[11]。设立重庆直辖市,管辖原四川省重庆市、万县市、涪陵市和黔江地区所辖行政区域。 1997年7月1日,对香港行使主权,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14]。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行使主权,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11][15][16]。至此,共计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和2个特别行政区,共计34个省级行政区。
参考文献
参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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