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简称香港基本法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的工作委员会。 沿革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决定:
1997年7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成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2]。 1997年7月1日,第一任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就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问题,即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删去《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意见[3]。 1997年10月9日至10日,第一任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召开,讨论了委员会议事规则和运作机制、工作方式等问题,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议事规则。该议事规则于1998年4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批准实施[3]。 1998年9月26日,第一任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召开,就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加问题,即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意见[3]。 1999年6月16日至18日,第一任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召开,就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意见[3]。 2003年1月15日,第一任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召开,讨论通过了委员会1997年至2002年的工作报告[3]。 2003年3月,第二任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召开,讨论了委员会议事规则是否修改和如何工作等问题[3]。 2004年3月16日至18日,第二任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召开,就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第七条和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第三条规定的解释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意见[3]。 2005年4月19日,第二任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召开,就香港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解释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意见[3]。 2005年10月26日,第二任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召开,就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加问题,即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意见[3]。 职责[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的任务是:就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第18条、第158条、第159条实施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意见。 机构设置与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合设: 组成人员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由12名委员组成,内地和香港人士各6人,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其中包括法律界人士,任期5年。其中,香港委员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立法会主席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联合提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3]。 第一屆1997年6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二屆2003年3月1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免去: 任命: 2007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补充任命: 第三屆2008年6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免去:
任命: 2013年3月1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免去:
任命: 第四屆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免去:
任命: 第五屆2018年6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任命: 第六屆2023年6月2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参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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