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任期自1993年3月至1998年3月。 1982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1]。”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8个专门委员会: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保护委员会(后改为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相关变动1993年3月16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民族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保护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免去杨衍银(女)的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职务。 1994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任免部分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 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将环境保护委员会改为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2]。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补充任命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补充任命部分专门委员会委员。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补充任命部分专门委员会委员。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补充任命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 1993年3月29日通过:
1994年3月5日补充任命:
免去:
1994年12月29日补充任命:
1993年3月16日通过: 1994年3月5日补充任命:
1993年3月29日通过: 1994年5月12日补充任命:
1995年2月28日补充任命:
1993年9月2日免去:
1993年3月16日通过:
1994年3月5日补充任命: 1995年2月28日补充任命:
1993年3月29日通过:
1994年3月5日补充任命: 免去:
1994年12月29日补充任命: 1995年2月28日补充任命:
1993年3月29日通过: 1994年3月5日补充任命:
1995年2月28日补充任命:
1993年3月29日通过:
1994年3月5日补充任命: 1993年3月29日通过(环境保护委员会): 1994年3月5日补充任命(环境保护委员会):
1995年2月28日补充任命:
1996年5月15日补充任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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