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任期由2023年3月至2028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1]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10个专门委员会: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2]。 2023年3月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的表决办法》[3],并通过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4][5]。2023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八个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6]。 2023年3月12日通过,组成人员共28名:
2023年12月29日任命[7]:
2024年4月26日撤销[8]:
2023年3月5日通过,组成人员共19名: 2023年3月12日通过,组成人员共20名: 2024年6月28日撤销[9]:
2023年3月5日通过,组成人员共25名:
2023年4月26日增补[10]:
2023年9月1日任命[11]:
2023年12月29日撤销[12]:
2024年11月8日任命[13]:
2023年3月12日通过,组成人员共33名:
2023年4月26日增补[10]:
2024年9月13日任命[14]:
2024年12月25日接受辞去[15]:
2025年2月25日任命[16]:
2023年3月12日通过,组成人员共21名: 2023年12月29日撤销[12]:
2023年3月12日通过,组成人员共19名:
2023年12月29日撤销[12]:
2024年11月8日任命[13]:
2023年3月12日通过,组成人员共27名:
2023年4月26日增补[10]:
2025年2月25日增补[16]:
2025年2月25日免去[16]:
2023年3月12日通过,组成人员共23名:
2023年4月26日增补[10]:
2024年12月25日撤销[17]:
2025年4月30日撤销[18]:
2023年3月12日通过,组成人员共26名:
2023年4月26日增补[10]:
参考文献
参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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