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任期自1998年3月至2003年3月。 1982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1]。”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9个专门委员会: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相关变动1998年3月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财政经济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1998年3月1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补充任命部分专门委员会委员。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补充任命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补充任命部分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补充任命部分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补充任命部分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补充任命部分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补充任命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998年3月18日通过:
2002年4月28日补充任命:
1998年3月18日通过: 2000年4月29日补充任命:
2002年4月28日补充任命:
1998年3月18日通过:
1998年12月29日补充任命:
1998年3月6日通过:
2000年4月29日补充任命:
1998年3月18日通过:
1998年11月4日补充任命:
2001年2月28日补充任命:
2001年12月29日补充任命:
1998年3月18日通过: 2002年8月29日补充任命:
1998年3月18日通过:
1998年3月18日通过:
1998年11月4日补充任命:
2001年2月28日补充任命:
2002年4月28日补充任命:
1998年3月18日通过:
2001年12月29日补充任命:
2002年4月28日补充任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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